該產業相關技術之研發改進,應於短期內即有重大發展
,而無長期要求被上訴人競業禁止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本
院認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所定期間應以2年為合理,其逾2年部
分顯逾競業禁止合理範圍,應屬無效。又系爭競業禁止條款
除去該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成立,依前揭規定,就其他
約定部分仍為有效。換言之,被上訴人仍應自離職後2 年內
依上開約定對上訴人負競業禁止義務。
,而無長期要求被上訴人競業禁止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本
院認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所定期間應以2年為合理,其逾2年部
分顯逾競業禁止合理範圍,應屬無效。又系爭競業禁止條款
除去該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成立,依前揭規定,就其他
約定部分仍為有效。換言之,被上訴人仍應自離職後2 年內
依上開約定對上訴人負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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