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別把自己當法官 2015年07月17日 04:10 李復甸 為了「調升二審檢察官和一審主任檢察官」排序名單,士林地檢署當選「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蔡啟文檢察官排序名單,不同意提1.5倍名單供法務部長羅瑩雪「圈選」,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長久以來,檢察官都自命法官,主張《憲法》法條所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檢察官是不是法官?《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不作審判。檢察官與被告都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官才是公平居中的審判者。獨立針對審判而言,法官除了審判再無獨立行使之職權。檢察官就《憲法》而言,檢察官不是80條所涵括在內的法官甚明。法官只有資歷深淺、職務分配,沒有官等,所以無官可升。本次爭議為了「調升」,所以單從簡單的邏輯,便不能成立爭議的立論基礎。 我國在刑事訴訟制度建立時起,檢察官即擁有類似法官之權利。至今日,仍有意無意地存留審檢不分的現象。雖然民國69年已審檢分隸,檢察機關名稱雖稱某某法院檢察署或處,但並不隸屬於法院。《法院組織法》第61條規定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是針對於法院而言,並非對於其長官或法務部。 檢察事務最重要的原則便是「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63條所定指揮監督檢察官之權限,第64條更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行使偵查權所關之職務,例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擔當自訴、執行判決等,本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受檢察總長或檢察長之指揮監督。 法務部長就行政監督事項發布注意命令,亦非法所不許,與法官之審判獨立不同。檢察官本質上屬行政機關,檢察官應「上命下從」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各級檢察署由法務部長監督其行政,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 檢察官屬於行政院系統,而法官屬於司法院系統。法務部明知檢察官的行政屬性,所以堅持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但又貪婪地霸住新任法官的培訓工作不放,強硬地以行政院法務部搶著替司法院訓練法官;又替檢察官爭取在《法官法》中不當的定位,令人扼腕。法務部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是指法務行政而言,檢察一體在偵查個案上是檢察長的依法權限,法務部本不得以干涉。尚且法務部早在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