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送醫急救後才往生 法官:沒死在屋內不算凶宅
台南市周姓男子在租屋處跳樓自殺,送醫不治,屋主認為已成凶宅,屋價減損2成約110萬元,訴請賠償。法官以周是在醫院死亡,跳樓處非凶宅,駁回賠償請求。
周姓男子去年11月間被發現墜樓,送醫不治。案發後雙方提前解約,但都租不出去。屋主表示,退租後半年裡,有30組人來看房屋,他都依規定告知跳樓自殺一事,因被認為是凶宅,致無人願意承租房屋。後來釋出優惠,租金少3千元且有1個月無償使用,才出租成功。
屋主主張,因周的跳樓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已使價值減損2成;且周男與妻子曾因生意不好而爭吵,懷疑是因吵架而自殺,周妻未盡應注意的責任,應賠償房屋損失。
周妻表示,丈夫墜樓前坐在窗邊,可能是探頭看屋外而不慎墜落,並非自殺;況且非當場死亡,也未死在屋內,不能算凶宅。
法官認為,「凶宅」應是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但周墜落馬路上時仍有生命跡象,急救1個半小時才宣告死亡,因此不能算是凶宅。
而周男跳樓自殺,非妻子所能防範,難以認定周妻對丈夫的自殺身亡有未盡注意義務,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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