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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CASE

追欠款1.8萬為何封屋拍賣?宜蘭執行分署細說分明



 


基隆市陳姓男子因1萬8千元罰單未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他名下房子拍賣,引發關注,宜蘭分署行政執行官柯玉倫細說分明,並透過分署澄清。
宜蘭分署指出,有關媒體報導陳姓義務人因1萬8千元罰單未繳,分署直接拍賣義務人百萬透天厝不動產乙事,分署一貫秉持「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對於滯欠大戶或心存僥倖、故意不繳之義務人,基於法定職責,本當落實執行、責無旁貸,但對經濟弱勢且有心繳納之義務人,則向來採取寬緩執行、關懷轉介之態度,積極協助義務人在能力範圍內慢慢繳清欠款,並協助轉介其至就業輔導或社福機構申請社會扶助資源。
分署指出,對於陳姓義務人在分署執行過程中始終未出面處理欠款,致分署無從採取寬緩執行措施或提供關懷轉介服務,其名下不動產又被分署拍賣乙事,分署並不樂見,並深表遺憾。
宜蘭分署說明,此件分署係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誤,分署合法通知義務人十餘次,義務人對於自身罰單未繳及受本分署行政執行一事,依卷內資料顯示,應非一無所知。
分署指出,查義務人自民國95年起至108年9月間,合計共有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又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十多次違規行為,其中有5次當場被攔停查獲並由義務人親自簽收罰單,故義務人無法推說不知情。
分署表示,因義務人屢催不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遂移送本分署執行,分署自105年收案迄今,在這4年中,經過多次端午、清明、中秋、春節等民俗節慶假期,義務人同居之母親及就讀高中子女,應可即時轉知義務人知悉。
宜蘭分署強調查封符合法定程序,分署前於107年2月27日行文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查封義務人名下不動產,相關函文均合法送達相關機關及義務人(該函文並由義務人之母親自簽名收受),嗣後並至現場查封張貼封條,相關筆錄均經在場移送機關、管區員警、鎖匠、書記官、地政機關人員及鄰居等在場人簽名,分署之執行程序符合法令規定。
宜蘭分署表示在拍賣不動產非常審慎,指出分署於拍賣義務人不動產前,曾再次查詢義務人戶役政、在監押、入出境、健保等資料,並命義務人限期履行繳納義務,惟義務人仍置之未理,分署於已盡其他執行程序均無著,且2次詢問移送機關是否確定要申請執行義務人系爭不動產後,始依法於108年8月26日開始第1次拍賣系爭不動產,因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一直進行到109年1月6日第4次拍賣,始以135萬5400元拍定。
對於有關民眾質疑為何不拍賣義務人屋內的家電動產一事,宜蘭分署表示,因義務人家裡的冰箱、洗衣機等中古家電殘值不高,不足清償本件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且冰箱、洗衣機等家電,係儲存食物、清洗衣物、維持基本衛生條件之生活必需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查封之動產,加以在場之移送機關代理人又不予指封,分署依法不得執行。
比例原則部分,宜蘭分署表示,此件分署係依法定程序執行義務人之不動產,符合「比例原則」之規定,分署係於多次清查義務人有無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並二度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確認義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才依法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已充分考量「比例原則」,並優先選擇對義務人侵害較小的執行手段,於該等執行手段皆無效之後,始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
宜蘭分署表示,此件 件義務人自95年起至108年9月間,計有十多次交通違規行為(酒駕、不依規定行駛車道、無照駕駛及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累計數萬元交通違規罰單未繳,其違規行為不僅對交通安全構成重大危害,可能對是你、我或我們的親友等無辜用路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對社會危害程度並非輕微,且分署實已依序進行對義務人權益影響輕微之執行而無效後,衡酌所有用路人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避免危險再次發生,若容許義務人一再置之不理,不僅危害用路人行的安全,對合法繳納金錢之民眾不公平。
宜蘭分署表示,是為追求上開公益,分署必須對此種屢次違規又置之不理的義務人採取嚴正執行措施,以還給大眾一條平安回家的路。
宜蘭分署指出,此件執行期間長達4年,期間給予義務人至少十多次聯繫本分署之機會,惟義務人始終未出面或與分署聯繫,審酌公法債權人及義務人等之利益、所受附屬損害及公益,已力求均衡。
有關媒體關注事項,宜蘭分署也說明如下:
(一)陳姓教授所指義務人有4萬多元存款、鑑價費用10萬多元,與事實不符,因分署曾2度扣押義務人存款,查無存款、扣押無著,此件鑑價費用3600元、測量費4800元,並非10萬多元。
(二)分署相關執行公函均合法送達:此件送達文書之回文,並無偽造、變造,且當事人並未拒絕受領,件相關執行公函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分別由與義務人同居之母親自簽名收受,或依法寄存送達。
宜蘭分署指出,分署收案迄今,以2次平信、11次雙掛號通知催繳,期間長達4年多,因義務人屢催不理,已盡其他執行措施均無效後,最後,分署才依法執行義務人名下財產。
分署表示,自104年12月28日起收受移送機關之案件時,依移送機關檢附聲請執行財產資料,就只有義務人名下坐落於基隆市之不動產,收案迄今4年多,因2度扣押義務人存款無效,也沒有薪資可扣押,經數次通知,請其繳納或與本分署聯繫也置之不理,違規車輛亦非義務人所有、其動產亦不宜執行情形下,經移送機關2次確認要聲請執行義務人不動產,最後才執行義務人之不動產,拍賣價金扣除相關稅費罰鍰後,所餘100多萬元均會返還義務人。
宜蘭分署表示,「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仍是分署行政執行的最高指導原則,對於義務人目前之情境亦感同身受,分署日後必將更精進執行作為,且積極協調拍定人與義務人相關後續事宜,期能讓此案能得以圓滿解決落幕。

欠1.8萬房被拍賣「轉彎」了?行政執行署:暫緩點交

 

基隆市陳姓男子積欠1萬8000元罰單不繳,移送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他的房舍得款135萬元,執法比例引發爭議;宜蘭分署昨天措辭強硬「依法執行」,但案情急轉直下,行政執行署今天說,為避免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指示「暫緩執行」不動產點交。
陳姓男子被拍出的房舍位於基隆市安樂區,經鑑價、多次拍賣流標,今年1月6日第4拍時,拍定價格為135萬5400元,得標人預計4月底與宜蘭分署辦理點交,不過,陳依法聲明暫停點交、改變行政處分,行政執行署今天的說明,讓執行案出現轉圜。
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今天說,陳姓男子對房舍被拍賣依法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法機關宜蘭分署認有理由,可撤銷原處分並重為處分;如認為無理由,即應加註意見,再將全卷送交行政執行署署本部覆審,署本部依法要在30天內作成「決定書」。
陳盈錦說,行政執行署受理宜蘭分署轉呈案件,如認異議無理由,可駁回聲明,如認為陳姓男子的說法有理由,則會發函要求宜蘭分署重為適法處分;他說,如果陳姓男子對署本部「決定書」還是不服,另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從行政轉為司法」。
陳盈錦表示,行政執行署本於公義與關懷執法,向來要求同仁以同理心辦公務,陳姓義務人既然已聲明異議,今天上午已要求宜蘭分署加速審查,如有移送署本部的必要,也盡速辦理;由於拍賣房舍點交後,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且製造更多繁複法律程序,即日起命行政救濟程序未完畢前,房舍暫緩點交。
事實上,陳姓男子是交通違規大戶,數年來積欠的交通違規罰單總金額超過5萬元,因部分屆期無法強制執行,得執行者金額為1萬8000元。
依法律規定,宜蘭分署拍賣陳姓男子房舍得款135萬5400元,扣除他欠繳的1萬8000元罰單、一般行政庶務如鑑定費、郵資等,餘額還是會「還」給陳姓男子,不過,陳姓男子提出行政救濟,引發爭議,行政程序經過裁量,點交事宜變有條件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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