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取得擬採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 內政部:保障地主權益 法源編輯室/ 2014-06-26 內政部昨(二十五)日表示,為兼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及解決容積移轉利益失衡問題,目前正研議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採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同折繳代金方式推行,藉此保障地主權益。 內政部表示,目前所研擬的「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主要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除得採原有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外,也可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而收取的代金將由政府依照「專款專用」的方式,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一步確保地主權益。參照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1項 規定,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且所謂接受基地,依照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第4款 規定,是指接受容積移入的土地。 內政部指出,雖然有部分業者擔心新制是否產生買空賣空情形以及折繳代金金額計算標準問題,不過依照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 規定,代金金額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原則上與市場價格會趨於一致。至於買空賣空情形部分,由於採取位於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內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如果已經全數取得後,即不可再申辦容積移轉的作法,因此不會發生買空賣空問題。 內政部說明,現階段規劃的推動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制度,將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同「折繳代金」二種方式推動,並在一定期限內,不再辦理「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參照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第3款 規定,民眾雖然得送出基地並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的土地,但其送出的基地應受 同辦法第6條 規定限制;且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的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此乃 同辦法第7條第1項 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