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正地制法 通過「陳致中條款」
2015-01-23 23:16:02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晚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未來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判判但可易服社會勞動者,將不必被解職。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曾因偽證案被判刑三月,最後雖可易服社會勞動,但仍遭解除高雄市議員職務,這項修法因此被視為「陳致中條款」。
最高法院在二○一一年八月審結扁家偽證案,陳水扁夫人吳淑珍被判刑九月,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各被判刑三月,但只有陳幸妤獲緩刑二年。因偽證罪不能易科罰金,陳致中又未獲緩刑,最後失去高雄市議員資格。
陳致中被解職,當時引發不少討論。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認為,地制法對於獲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的公職人員,規定不必解除職務,而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有「同質性」,故有一併修正的必要。
不過,這項提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時,當時內政部長李鴻源曾表達疑慮,因為地方民選首長公務繁忙,地方民代一年最多開會可達兩百卅天,如果易服社會勞動不必解職,可能影響公職人員行使職務,有損為民服務品質。基於「社會觀感」,他認為應審慎研議。但朝野今天仍完成協商,趕在休會前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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