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101條不符比例原則 業界喊改2016-06-14 11:09 經濟日報
民進黨立委施義芳今天舉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疑義及修正方向」公聽會,多位業者在會中表示,現行法令規定,員工有違規行為一審有罪就停權,有失比例原則,也會讓規模較大的公司受害,應該修正為有情節重大時才停權。
採購法第101條明定,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擅自減省工料、偽造變造投標契約相關文件者等行為,分別受3年或1年不等的停權處分,遭業界質疑有失比例原則。施義芳上午偕同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召開公聽會,討論修法方向。
營造公會顧問廖宗盛表示,現行法律規定只要員工有相關違法行為疑慮,一審有罪公司就需遭停權1到3年不等的處分,規模較大的公司因為無法投標無案可做而倒閉,員工也著受害,希望能修正為判決確定時,才適用停權的規定。
施義芳指出,採購法第101條有修正的必要,目前法令是一審有罪就停權,對於不良小公司沒遏阻作用,反而讓大公司無法生存,因為小公司容易換牌,大公司無法輕易換牌,結果就是倒閉關門。若能改成三審有罪才停權,比較符合比例原則,也較能保障公平正義。
施義芳表示,上一屆立法院原本也擬針對採購法第101條條文修法,但未竟其功,新國會應該加速修法,工程顧問公司普遍希望改為三審有罪才停權處分,以保障優良大型的工程顧問公司,避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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