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外觀」就算「現勘」?高雄旗一辦事處的身後辯證
1976年台北市林洋港市長以林安泰古厝不是內政部公告的古蹟,堅持將其拆遷,引發了文化資產保存的論戰,到了1982年台灣社會終於擁有歷史上第一部《文化資產保護法》(下簡稱《文資法》)。
不過「法」是人訂的,魔鬼藏在細節裡,這一部《文資法》及附屬相關法令即使多次修訂,至今依舊被公民嘲弄文資相關程序經常是「依法把文化資產做掉」,其中最容易把文化資產做掉的環節就是「文資現勘」。以下分析文資相關法令之缺失,以及民間依據多年且數起文資慘案的經驗,對公部門以文資現堪之名,行毀壞文資之實提出質疑。
《文資法》先天的不良
潛力文化資產會被官方依法走完程序做掉的主因是,《文資法》及相關法令先天不良且後天失調。
《文資法》之修訂表面上雖象徵性的採納公民意見,但財團更有能力透過各種無形壓力影響立法的立法委員及執行的政府,因此這一部《文資法》及相關法令也就破破爛爛將近40年。
依據目前的《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文資委員的組成基本上受限於縣市首長,只要委員不願配合就可能被換掉,文資委員審議並沒有全程公開監督,因此當然被質疑是首長「官派」的橡皮圖章。
各地文化局如何藉相關法令操控文資現勘?
1.文資現勘委員容易被地方政府操控
在台灣潛力建築要成為「法定文化資產」必須經過數道關卡,就現狀而言,地方政府若想操控文資審議結果,現勘是最好上下其手的環節。
依照目前《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文資委員固然可聘到23名,但是現勘只要3位委員到場即可,此3人由主管機關文化局來圈選,若在場的3位委員一致認為「不具文資價值」,依照《文資法》14條的公民提報案,及15條的公有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評估,即可立即結案,不需進入實質的大會討論;說穿了官方只要能掌握3位委員,開發案就暢行無阻了。
而3位文資現勘委員的圈選本來就充滿亂象,主要是文化資產本來就是一個廣泛的領域,每一位委員專長並不相同,找研究傳統建築的老師去現勘現代建築或工業遺址,自然在專業上有所不足,但是這種現象屢見不鮮。台灣各地的文資現勘,現勘委員的組成本來就非依照文資專業背景分工,文資委員的專業也百百款,甚至有音樂背景的也當起了有形財委員,至於有沒有跨領域能力又是另一回事。另外是好配合、常常有空、能體察上意的委員自然成為首選,所以「誤判」事件也就經常發生。
就近年來案例分析,文資現勘誤判的比例非常高,主要是文資委員經常是在資料不足的狀態下直接到現場現勘,有部分委員體察或是猜測上意,甚至出現過委員到了現場「拒絕下車」的狀況。
光是台北市就至少發生鹿鳴堂、昭和樓、臺靜農故居、熱帶醫學研究所士林支所、俞大維故居在現勘階段就被誤判不具文資價值的現象,這些文化資產之所以能起死回生,是公民拿出新事證,並仰賴媒體曝光才有機會挽救。
2. 公部門技術性阻撓公民參加文資現勘
文資現勘的亂象還包含技術性阻撓提報人到現場跟文資委員說明價值。《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明文規定:
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然而公部門技術性阻撓的方式很多,依照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現場勘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7日寄發,不過由於目前文資局的網站引用的相關列冊辦法是105年版的施行細則,現場勘查前3日寄發,令人質疑這些文化局是否故意引用錯誤版本?
其亂象便是文化局選擇在週五郵局下班前寄發,週一舉行文資現勘,提報人收到信件通常是週一以後,因此不是措手不及無法參加,就是收到通知後文資現勘老早結束,這些漏洞被行政官員知之甚詳。即使故意有一些行政疏失也無罰則,違反相關辦法的公務人員有長官照顧,當然天不怕地不怕。
而提報人消息靈通的到達了現場,不肖官員依然有辦法技術性阻撓公民參加現勘,例如以「現場安全」為由,沒有多準備安全帽跟反光背心給到場公民等理由拒絕入場,導致公民被阻隔於外。光是以工地安全帽不足,拒絕公民參加,台北與台南文化局皆曾經發生。
3. 現勘具文資價值後文化局再黑箱翻案
當然有時候文資現勘會出乎地方政府的預料,或是當今首長想要推翻過去的文資現勘紀錄。
以白恐墓園的文資現勘案為例,龍應台擔任台北市文化局長時,3位委員的現勘是評定具有古蹟價值,結果柯市長,換了另外3個委員去現勘,馬上判應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所幸媒體批露,此案才僥倖逃過一劫。
另「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穀倉」被拆更是冤枉,此案於2017年現勘,會勘委員堀込憲二教授(現台大藝術史亞洲藝術學程建築領域教師)明明寫下具文資價值,但是文化局採用王惠君等委員意見,認定不具文資價值,沒有進入文資大會討論,最終導致土地由公產轉賣私人,最後建築被拆。
旗山青果辦公室現勘是恣意亂行嗎?
讓人失望的是,甫上任的高雄市長陳其邁在文化局官員的任用上依舊是「韓規陳隨」,文化局首長是韓國瑜時代是文化局副局長,其所屬行事並沒有因為市長換人而有耳目一新的改變。
針對高雄旗山青果辦公室(亦稱旗一辦事處)文化局之現勘,民間團體批評文化局以「聯絡不上所有權人」為由,委員並沒有進入內部現勘,僅憑外觀就做出不具文資價值之判斷,更不肯接受公民之新事證,其行為荒謬,顯然有依法把文化資產依程序做掉之嫌。
對此,高雄市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主任李毓敏回應,「聯絡不上所有權人,不代表不能進行文資評估」,而且建築內部的照片網路上都看得到表示完成現勘,將責任推給現場委員。
不過什麼是文資現勘,根據一般通用的字典查詢與《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是指「現場勘查」,不知為何經過國家考試的官員可以解釋成「看照片」即可,現勘不就是要裡裡外外都看透嗎?
而且文資現勘,依法來說主管機關應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神通廣大的高雄市政府怎麼可能「聯絡不上所有權人」?
高雄旗山青果辦公室之現勘風波,不僅公民團體質疑其現勘專業性,例如專業者陳正哲教授便指出旗一辦事處的特色是四組複合柱配巨梁,就1966年的旗山而言相當罕見。然而,如今作品還來不及被瞭解就要被消失。
無奈是高雄文化局想草草結案,只能說這又是台灣文資史上粗蠻黑暗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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