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價徵收補償 法源編輯室/ 2011-12-14
立法院昨(十三)日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土地徵收應明列各項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事項,以及土地徵收將按市價補償,並由地政機關查估市價,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另外,為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也明定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的優良農地,將不得徵收。
內政部表示,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為了回應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應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訴求,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就公益性及必要性記載於計畫書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另外,為保護特定農業區、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的優良農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以及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外,將不得納入勘選用地的範圍。
同時,內政部表示,為了確保民眾意見能夠充分表達,參照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要求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提出前應舉行二場以上公聽會且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才可以申請徵收。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也要求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的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另外,內政部也表示,被徵收土地,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未來將按照市價徵收補償,並應由地政機關查估市價,且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此外,為了保障私人財產權及兼顧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耕作權益,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原土地所有權人需求情形,規劃農業專用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農業耕作使用。
立法院昨(十三)日三讀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土地徵收應明列各項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事項,以及土地徵收將按市價補償,並由地政機關查估市價,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另外,為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也明定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的優良農地,將不得徵收。
內政部表示,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為了回應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應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訴求,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就公益性及必要性記載於計畫書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另外,為保護特定農業區、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的優良農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以及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外,將不得納入勘選用地的範圍。
同時,內政部表示,為了確保民眾意見能夠充分表達,參照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要求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提出前應舉行二場以上公聽會且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才可以申請徵收。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也要求如果沒有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的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另外,內政部也表示,被徵收土地,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未來將按照市價徵收補償,並應由地政機關查估市價,且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此外,為了保障私人財產權及兼顧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耕作權益,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原土地所有權人需求情形,規劃農業專用區,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農業耕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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