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住宅五法的再呼籲 社論/聯合報
本報六日「信守捍衛居住正義承諾」社論呼籲,藍綠政黨切莫輕忽住宅五法未在這屆立委任滿前完成立法工程,將嚴重危及兩黨領袖誓言找回居住人權的威信後,膠著數月的住宅五法經過一番折衝與角力,終於趕在第七屆第八會期休會前一天三讀過關。至此,象徵著政府落實居住正義決心的第一塊改革基石,終告確定就位。
一如預期,內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住宅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的住宅五法得以三讀,仍然無法做到實價課稅。然而,實價登錄畢竟是護衛居住人權的第一塊試金石,即使經由登錄制獲得的不動產交易資訊,不得做為稅捐機關課稅之用,在捍衛居住正義的里程碑上,實價登錄的法制化,仍具有搶下第一座灘頭堡的重要意義。
須強調的是,房產的價值在於滿足人們安身立命的基本需求,而非投機致富的終南捷徑;因而,居住正義所應捍衛者,自然也不能僅是保障居住人權,還須包含房產利益的分配正義。落實居住正義若是一場戰役,住宅五法即是邁向勝利的第一哩路;當登錄機制經立法解鎖,得以消除市場資訊不對稱的積弊時,我們必須再次呼籲並提醒執政者,登錄資訊的告示功能,僅在維持價格透明化秩序;但不動產稅負偏低的誘因不除,追逐房產暴利的炒作惡習就不會止息。
毋庸置疑,執政者的下一步,即是讓實價課稅與實價登錄分進合擊,完成居住正義的最後一哩;禁止實價登錄資訊用於課稅,不能成為實價課稅挫敗的理由。嚴格來說,實價課稅的主要障礙,來自稅制本身的扞格,更甚於交易資訊的取得,亦即台灣特有的土地稅制,允許土地按照偏離市價的公告現值計算增值利益,而非依實價課徵交易利得的所得稅,即使稅捐機關取得真實市價,依然只能以公告現值對土地的資本利得徵稅。
這說明了,實價登錄用於課稅存有兩大矛盾:一是住宅五法促成不動產價格走入登錄時代,固可帶動公告現值等官訂的不動產價格趨近於市價,但其趨近的速度與幅度,仍取決於地方政府的配合度;二是稅法並未提供土地交易按「實價」課稅的法源,住宅五法封殺了稅捐機關取得實價的機會,就課稅而言並無重大差別。
認清實價課稅在住宅五法中的本質後,執政者必須為居住正義付出更真誠的行動力,也就是說,與其期盼地方政府據實反映登錄實價,被動彌補不動產交易課稅的缺口,不如主動修補稅制,將課稅基礎改為實價,才是構築不動產交易利得合理化課稅環境,更為急迫而有效的做法。
此外,要矯正現行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徵增值稅後,即不再課徵所得稅的缺失,最速效的方法,是在不重複課稅的前提下,交由所得稅執行。可行的做法包括允許土地增值稅成為所得稅的減項;或者,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著手,將公告現值與市價間的差額,納為最低稅負的課徵稅基,賦予最基本的繳稅義務。
不動產利得按實價課稅的目的,不單只為追求租稅公義,同時還具有合理化房產稅負的關鍵意義。例如政府為打擊炒房,今年六月起,對持有未逾二年即移轉的非自用不動產,加徵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其不論賺賠都要繳稅的特質,雖能發揮打擊投機的威嚇效果,但就資本利得的課徵本意,卻難謂之公平。實價課稅如能在所得稅上獲得彰顯,奢侈稅也才有重新接受檢驗的機會。
由實價登錄拉開的居住正義序幕,能為不動產市場帶來秩序重整的機會;但因交易而生的利得,對誘發炒作、惡化所得分配的影響,則非實價登錄所能管控。高舉居住正義大旗的執政者,此刻更需省思:實價登錄本非實價課稅的唯一正解,只有修補稅制結構的錯誤,實價課稅才有出路。
本報六日「信守捍衛居住正義承諾」社論呼籲,藍綠政黨切莫輕忽住宅五法未在這屆立委任滿前完成立法工程,將嚴重危及兩黨領袖誓言找回居住人權的威信後,膠著數月的住宅五法經過一番折衝與角力,終於趕在第七屆第八會期休會前一天三讀過關。至此,象徵著政府落實居住正義決心的第一塊改革基石,終告確定就位。
一如預期,內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住宅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的住宅五法得以三讀,仍然無法做到實價課稅。然而,實價登錄畢竟是護衛居住人權的第一塊試金石,即使經由登錄制獲得的不動產交易資訊,不得做為稅捐機關課稅之用,在捍衛居住正義的里程碑上,實價登錄的法制化,仍具有搶下第一座灘頭堡的重要意義。
須強調的是,房產的價值在於滿足人們安身立命的基本需求,而非投機致富的終南捷徑;因而,居住正義所應捍衛者,自然也不能僅是保障居住人權,還須包含房產利益的分配正義。落實居住正義若是一場戰役,住宅五法即是邁向勝利的第一哩路;當登錄機制經立法解鎖,得以消除市場資訊不對稱的積弊時,我們必須再次呼籲並提醒執政者,登錄資訊的告示功能,僅在維持價格透明化秩序;但不動產稅負偏低的誘因不除,追逐房產暴利的炒作惡習就不會止息。
毋庸置疑,執政者的下一步,即是讓實價課稅與實價登錄分進合擊,完成居住正義的最後一哩;禁止實價登錄資訊用於課稅,不能成為實價課稅挫敗的理由。嚴格來說,實價課稅的主要障礙,來自稅制本身的扞格,更甚於交易資訊的取得,亦即台灣特有的土地稅制,允許土地按照偏離市價的公告現值計算增值利益,而非依實價課徵交易利得的所得稅,即使稅捐機關取得真實市價,依然只能以公告現值對土地的資本利得徵稅。
這說明了,實價登錄用於課稅存有兩大矛盾:一是住宅五法促成不動產價格走入登錄時代,固可帶動公告現值等官訂的不動產價格趨近於市價,但其趨近的速度與幅度,仍取決於地方政府的配合度;二是稅法並未提供土地交易按「實價」課稅的法源,住宅五法封殺了稅捐機關取得實價的機會,就課稅而言並無重大差別。
認清實價課稅在住宅五法中的本質後,執政者必須為居住正義付出更真誠的行動力,也就是說,與其期盼地方政府據實反映登錄實價,被動彌補不動產交易課稅的缺口,不如主動修補稅制,將課稅基礎改為實價,才是構築不動產交易利得合理化課稅環境,更為急迫而有效的做法。
此外,要矯正現行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徵增值稅後,即不再課徵所得稅的缺失,最速效的方法,是在不重複課稅的前提下,交由所得稅執行。可行的做法包括允許土地增值稅成為所得稅的減項;或者,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著手,將公告現值與市價間的差額,納為最低稅負的課徵稅基,賦予最基本的繳稅義務。
不動產利得按實價課稅的目的,不單只為追求租稅公義,同時還具有合理化房產稅負的關鍵意義。例如政府為打擊炒房,今年六月起,對持有未逾二年即移轉的非自用不動產,加徵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其不論賺賠都要繳稅的特質,雖能發揮打擊投機的威嚇效果,但就資本利得的課徵本意,卻難謂之公平。實價課稅如能在所得稅上獲得彰顯,奢侈稅也才有重新接受檢驗的機會。
由實價登錄拉開的居住正義序幕,能為不動產市場帶來秩序重整的機會;但因交易而生的利得,對誘發炒作、惡化所得分配的影響,則非實價登錄所能管控。高舉居住正義大旗的執政者,此刻更需省思:實價登錄本非實價課稅的唯一正解,只有修補稅制結構的錯誤,實價課稅才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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