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拆屋還地案逆轉 中華民國贏了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竊佔國土,在陽明山蓋「七七行館」別墅並私挖地窖,5年前東窗事發,士林地院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劉政池2年3月徒刑,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長蔡佰祿涉圖利被判刑6年。劉政池的兩名女兒及妹妹無罪,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拆屋還地訴訟,一審卻敗訴。高等法院民事庭今宣判,結果逆轉,北投泉源段3小段506-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回復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劉政池1998年向陳逸雄購買台北市泉源段3小段506地號國有地3棟建物,同年再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上千坪土地,準備開發溫泉會館。劉發現承租地位在禁止開發的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建物整建規範嚴格,他向國產署申請分割土地,並將1棟無建號建物所有權先後移轉給胞妹劉子瑩與大女兒劉冠廷,以她們的名義申請建照執照。
國產署北區分署主張,2001年將「506-3」土地租給劉子瑩、劉冠廷,兩人在2004年3月檢具租約、陽管處核發的建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等文件,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購這筆土地。
因土地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區範圍內,陽管處函示「一般管制區內,若民眾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且為『合法建物』者,得申購國有土地」。陽管處認為申購案應審查這筆土地上有沒有合法建築物,以查核是否符處理原則。
當時原建物已拆除,劉子瑩、劉冠廷在2000年間另向陽管處申請建照進行重建,北區分署曾向陽管處函詢重建房屋是否符合處理原則所定「合法建築物」,陽管處回覆無誤,北區分署同意將土地讓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劉子瑩等人與劉政池當初申請建照時所檢附的1979年現況地形圖是偽造的,而原申請構造物用途為泉源路77號附屬建物「倉庫」,並非工廠的住宅,卻在建照申請案中說謊,陽管處2014年1月20日撤銷建照及使用執照,北區分署也撤銷出售、移轉系爭土地,但一審時敗訴。
高等法院認為,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認定劉子瑩、劉冠廷及九冠公司共同以詐欺手段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方式,讓陽管處核准違法的建照,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陽管處撤銷建照及使用執照為有理由,高院判決應受拘束。依陽管處2003年函文、相關文件可知,劉子瑩、劉冠廷申購土地時,就已知土地上的原建物並不合法,卻與劉政池隱匿事實,詐欺國產署北區分署申購土地,分署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出售土地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而劉子瑩、劉冠廷與九冠公司間在2008年買賣、移轉土地時,並沒有付價金,是「通謀虛偽」,北區分署出售及移轉土地給劉子瑩等2人的意思既經撤銷,土地就屬北區分署所有。
高院判北區分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九冠公司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劉子瑩、劉冠廷所有;劉子瑩、劉冠廷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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