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登造假重判!他買1,400萬登錄2,500萬 遭判1年8個月
實價登錄作假層出不窮,過去被查到,大多判決二到三個月,並可易科罰金。最新案例,一位朱姓地政士因連續替人作假,包括買1,400萬房子,申報2,500萬元,並向銀行貸出1,945萬,等於買屋不用錢,手上還多了545萬元,遭法院判刑一年八個月。
三民公證表示,這可能是近年類似個案判刑最重。主要原因除了朱姓地政士連續作假向銀行貸款外,過去登錄不實多是雙方同意,但朱姓地政士則是自行偽造買賣契約,法院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量刑,因此判刑較重。
根據法院判決書,朱姓地政士任職於北市一間地政事務所,2016年間,在陳姓負責人指示下,事務所林姓員工以1,340萬元買下北市一間房子,然後由朱另行製作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提高為2,150萬元。
朱一方面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不實的價格,另一方面偽刻蘇姓賣方的印章,順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1,700萬元。
法院指出,事隔不久,朱姓地政士再次夥同陳姓負責人及周姓員工,由周姓員工出面向謝姓屋主購屋,買賣以1,400萬元成交,但朱姓地政士另行製作假契約,成交價改為2,500萬元,再樣又偽刻謝姓屋主印章,向銀行貸款1,945萬元。
判決書指出,此一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市調查處移請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包括陳姓負責人、林姓員工等均被起訴,朱姓地政士因坦承犯行,今年8月先判刑,法院認為朱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民公證表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由於朱姓地政士受雇於人、月薪三萬,且坦認全部犯行,因此兩罪合併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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