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松懷舊圖案不能用?小雜貨店被求償16萬 法官判無罪
彰化縣鹿港鎮一家懷舊雜貨店印製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圖樣做為商店廣告看板,卻被也曾拍攝這些廣告商標圖片的胡姓作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向楊姓老闆求償16萬元,彰化地方院法官則認為,攝影師翻拍的作品原創性不足,要主張權利的也應是商標權人黑松、維他露公司等,怎麼會是翻拍者主張有著作權,因此判處楊姓老闆無罪。
楊姓老闆表示他是2018年因要開懷舊風格雜貨店,想在門口放幾張「維他露」「黑松」「黑松沙士」「吉利果」圖樣看板,就請裝潢工人幫他介紹大圖輸出,工人拿手機圖樣給他看,他挑了幾張圖案,就輸出做為看板。
但沒多久就接到胡姓作者委託律師要告他,他馬上將圖案拆下來,並願意以2萬元解決,但對方要求16萬元,但他的經濟能力不好,難以負擔,他覺得奇怪,商標權人黑松、吉利果沒有告他,怎麼反而是攝影者來告他。
原來是胡姓古物雜貨收藏家委託攝影師將他收藏的許多雜貨看板拍成圖鑑出版成書,認為雜貨店楊姓老闆違反著作權法,所以提告求償。
不過法官比對雜貨店看板和胡姓作者出版圖鑑,發現維他露看板和黑松看板等雖應是同一件看板,但照片略有不同,例如維他露兩張照一個有穿繩子,一個沒有,黑松看板的汙痕也略有不同,很可能這二個看板在被收藏前就被很多人拍過了,並非是同一張照,所以根本沒有侵犯原告照片著作權問題。
再比對「吉利果」照,應是同一張照,但法官認為,著作權法給予著作權利保護,要求要有最低的創意在其中,否則依然只感覺是一個商標權,是一張圖形著作而 已,如果真有侵權行為,也應該由商標權人來提告才對。
法官認為,把已沒有著作權的古物古畫,轉變成數位收藏,再主張數位收藏的著作權?是否可行?法官舉出美國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案,原告是美國Bridgeman藝術圖書館,通常其拍攝的藝術品,都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圖書館將照片檔轉成數位檔案,販售授權,後來提告加拿大一家電腦軟體,公司使用他們的古畫圖檔,但圖書館後來敗訴,美國法院也認定,要主張著作權至少應有原創性,如果只是單純的轉換到數位檔上,並不符合原創性要求。
法官更舉例,在骨董古畫的市場上,很多收藏家會樂於高價收集古董名畫,是因為這些古董名畫雖然沒有著作權,但是擁有實物者仍然可以光明正大收授權費,例如國泰集團企業家蔡辰洋曾在紐約蘇富比秋拍以十六萬五千美元買下圓明園十二生肖銅獸首的猴首,打破當時的清代雕像拍價紀錄,轟動國際收藏圈,當猴首拍回台灣,蔡辰洋先是再製模、複製五十件刻上編號的猴首,一件賣十萬元,原物翻模限量發行,縱然沒有雕塑的美術著作權,也可以光明正大的賺到授權費。
但法官認為,本件告訴人收藏的「黑松沙士看板」、「吉利果看板」、「維他露看板」原物,實在是年代不夠久遠,且至今還在商標權期間內,商標權人還會出來主張權利,輪不到古物收藏家來收取授權費,因此判決楊男並未侵權、違反著作權法,判楊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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