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失!漏寄支付命令害她拆房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元
潘姓女子2009年標得屏東地方法院拍賣的土地,事後卻被原地主鄭姓女子要求拆屋還地,害她損失上百萬元,她提告要求國家賠償,因屏東地院疏失漏寄支付命令至鄭女住居地,最高法院判屏院要賠償潘女458萬餘元確定。
台糖公司因鄭女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最後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鄭女的土地:潘女2009年花282萬元拍定,再花上百萬元蓋房屋、購買冷凍設備等。
未料,潘女2011年接獲通知指拍賣有瑕疵,鄭女以法院支付命令寄送至戶籍地,卻未送至住居地,送達不合法為由,提訴訟要求潘女拆屋還地勝訴,潘女事後再花錢請業者拆房。
潘女主張,台糖公司故意隱匿鄭女的住居地址、屏東地院漏寄送支付命至鄭女住居地,即以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警察機關,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導致拍賣無效,要求台糖、屏東地院賠償698萬餘元。
台糖認為,無法得知鄭女的地址是否為住居所,且已依法院要求檢附鄭女戶籍謄本,沒有任何不法,潘女損失與公司沒有因果關係。
屏東地院抗辯,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是債權人義務,不是法院職權,法院已就台糖陳報的地址送達,並無故意或過失;再者,潘女損害僅是經濟損失,不是國賠法規定保護的客體。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屏東地院有疏失,應賠償潘女678萬餘元;高雄高分院二審指出,台糖除聲請狀上記載鄭女戶籍地,其他文件上均有記載鄭女的住居地,認為台糖沒有隱匿不查報。
二審認為,送達是法院職權,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屏東地院寄送支付命令至鄭女戶籍地,卻因無人收受寄存警局。
二審指出,屏東地院除台糖陳報的戶籍謄本外,本應職權調查鄭女有無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認為屏東地院有疏失,根據估價鑑定報告等證據,判屏東地院應賠償潘女458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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