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後 文化部打造首部藝文著作權專法
從被稱為「藝術界世紀大災難」的華藝網涉嫌不當取得300位藝術家著作權,到原民廣播電台要求主持人馬世芳放棄著作人格權,一連串事件引發各界對藝文工作者著作權的關注。文化部上周預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針對公部門藝文採購、補助與徵件的著作權做明確規範,是台灣首部針對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制定的專法。
2018年爆發的華藝網事件,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文化部的補助名義,使藝術家簽署逾越該補助活動範圍、將著作權無償授予或轉讓的同意書。此一事件受害藝術家逾300位、橫跨老中青三代,被立委形容為「藝術界世紀大災難」,迄今仍在打官司。
華藝網事件促使文化部為藝術家打造藝術契約範本、法律諮詢服務平台,但藝術著作權糾紛依然不斷,甚至發生於公部門的藝文採購與獎補助。去年台灣設計展發生策展人涉嫌抄襲藝術家「新竹獸」設計;年底又發生音樂人馬世芳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宣布結束與電台三年合作關係,引爆政府契約「吃定」乙方創作者的著作權爭議。而不少公部門的藝文獎補助案,都可以發現有關著作權的不平等授權條款。
為了保障藝術家權益,文化部舉辦多場座談與諮詢,制定台灣首個藝文著作權專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並於上周預告草案。草案中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應以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若有特殊情況才得約定由機關或法人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
文化部舉例,法人補助新銳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並約定共製數場藝文演出時,為協助缺乏資金與資源之新銳藝術家推廣其優秀作品,可約定取得一年期間之專屬授權及分潤方式。又如機關或法人補助文史工作者蒐集古物,可就其修復之某些古物照片約定取得照片之部分著作財產權,供公眾親近文化資產,並為後續加值運用。但關於取得專屬授權與分潤的方式,必須在契約中明訂。
針對新竹獸事件引爆的策展人侵犯藝術家著作權爭議,此一專法也明定,機關或法人發現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應停止利用該成果;情節重大者得解除或終止該採購契約或補助、並繳還已撥付之款項。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秘書長謝毅弘表示,肯定此一藝文著作權專法的立法方向,華藝網、新竹獸等近年著作權重大爭議事件,其處理方式與配套皆列入此法。但此法範圍僅及於公部門與公營事業,他希望私人藝文單位也可有相關法令參考與約束,而文化部也能對地方文化行政單位、私人藝文單位進行有效宣導,使各單位皆能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利保障。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