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錯了!法官並無答辯義務
肯亞案引發社會批評法官輕判詐騙案,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此向司法院喊話「不要再沉默」,應說明判決理由。本案引發的爭辯已從司法管轄權、舉證責任、證據證明力等範圍,轉換到「法官不語」層次。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啟動司法改革勢所難免,在民意高漲的社會氛圍下,「法官不語」問題確實有釐清必要。
近年很多人對「法官不語」這句拉丁法諺提出不同看法,認為法官也有言論自由,不能限制「法官不語」,其實這是風馬牛不相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仿效美國律師公會「司法行為規範」,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官不語」的真正意義,在於個案判決後,法官無發言說明補充之權利或義務,這是首先需要釐清的。
法官對特定案件的認事用法應在判決書中交代,假如心證認定有誤,或適用法律不當,須經由上訴求得救濟。假如允許法官在判決後對個案提出補充理由或說明,那麼萬一判決中理由不完備或是論理不清,甚或判斷錯誤而法官事後硬掰,其影響力可能對當事人上訴的權利造成不利後果。若碰到無理取鬧的當事人硬是訴諸情緒,鼓動社會要求法官出來面對說明,難道法官有出面說明的義務?法官應獨立客觀居中審判,並非與當事人對立的另外一造。真若如此,法院還有什麼公信力裁決案件呢?因此,絕不能要求法官對已經判決的個別案件向外界加以說明或補充理由。
法官當然也有言論自由,但是他對職務上的意見卻不可如同於一般人任意表達。10年前美國加塞迪案(Garcetti v. Ceballos)中,洛杉磯副檢察官督辦案件過程中,在庭審階段應辯方請求出庭作證,聲稱檢察院因他書寫不利檢方的備忘錄而對其實施打擊報復,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權利。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公務人員在職務上的發言不同於普通公民,公務職責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法官也是公務人員,因此當然也受相關約束,若認為「法官不語」違犯法官的言論自由,實是誤會。
多年來社會對司法改革期待極高,想必對包括邱準部長的新政府造成甚大的壓力。但法諺有「標新立異,法所不取」之說,歐陽修在「縱囚論」中也說「不以立異為高;不以逆情以干譽。」馬政府面對輿論要求司法改革,對法官判決水準不放心,對法官操守沒把握,但既怕落入違憲,不敢用參審制;又怕審判出意外,不敢用陪審制,於是弄一個只看不審的怪制叫觀審制,說是師法韓國,卻又不像韓國的國民參審。民進黨似乎躍躍欲試陪審制,但是陪審制目的在保障被告不被法官或檢察官濫權追訴,是英美法系日漸淘汰的制度,既消耗人力與經費,更需要耽誤許多審理的時間,絕不是良好的制度。
就法務部執掌而言,改革司法可以做的重要事很多。第一,可要求檢察官貫徹「檢察一體」。長年來,檢察官自命法官主張獨立辦案。為了爭出風頭,洩漏偵查祕密、任意違法求刑、違法監聽、押人取供、威嚇偵訊,無所不用其極。第二,徹底革新獄政,刑期無刑須建立在矯正制度上。目前矯正署空有其名,批評為刑罰署並不為過。第三,審慎處理濫用藥物,施打毒品既被定位為病犯,但在勒戒與戒治工作上,卻沒有專業的心理師與醫師,在出獄後更沒有矯正社工。第四,調整組織架構,法務部中檢察、調查、政風3個系統疊床架屋,人員互相踩線,爭功餒過。第五,積極輔導民間機構,支持仲裁協會、更生組織等相關組織,以培植民間助力。
肯亞案諸多立委夾帶國民感情,訴求基本人權與我國主權,連立法院長蘇嘉全都表達了外行的譴責與抗議。司法工作絕不能夾帶情緒,更不可運用情緒,政治應對法律讓位,非由法律適應政治。孔子說:「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無所不至矣。」意思說沒取得官位時,總擔心得不到;已經取得官位後,又擔心失去;如果擔心失掉官位,那就什麼壞事都做得出來了。邱太三準部長歷任檢察官與律師,又曾擔任法律系教席,當知輕重。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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