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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持有稅提高.希望能落實公平移轉貧富財產差距

陳冲批房屋稅違憲 財政部澄清合憲2016-07-17 16:31 中央社 

北市稅捐處研擬屋齡30年內房子均適用新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等於不分新舊,全面調高房屋稅,對此陳冲投書媒體提出見解。記者蘇健忠/攝影

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投書媒體,指房屋稅是違法違憲,即使不廢除也該降稅。財政部回應,根據大法官解釋,課徵房屋稅並未違憲,且在受益原則下,對房屋所有權人課稅是理所當然。
陳冲投書媒體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以往因做為稅基的房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高,為顧全地方財政,學者及國人都容忍該稅目的存在,但一些無知政客,挾打房民粹話題,不但推動2014年房屋稅條例修法,台北市又率先提高標準價格的評定方法,致去年起台北市房屋稅普遍提高,財政收入大增,引發各地政治人物心嚮往之。
他認為,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表示,依大法官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已有明文規定,因此並未違憲。但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法與房屋稅條例二者有出入,適用時易生誤解,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檢討修正。因此財政部2001年修正房屋稅條例,地方政府課徵房屋稅一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排除土地稅法適用。
針對陳冲所說,購屋者只是「一次預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不代表身為屋主就有較強的租稅負擔能力。蘇建榮回應,房屋稅屬地方稅,地方政府作公共建設,提供公共服務,例如交通道路與經濟設施,讓房價得以提升,「建設越完善的地區,房屋擁有者享受的服務越多,房價也越高」,在受益原則下,理應針對房屋持有人課稅,「不曉得陳前院長為何會有這番言論」。
賦稅署長李慶華也表示,購屋者付清房款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一次付30年租金,租約到期房子仍是房東的,也無法享有增值利益」。他認為陳冲所提的,應是「地上權」房屋的概念,地上權房屋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房屋稅是對房屋持有人課稅,「性質上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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