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保障弱勢比例三成 住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16-12-28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二十三日三讀通過「 住宅法修正案 」,將具體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社會住宅的土地取得、經費來源及人力組織等問題,以期待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 新修住宅法第4條第1項 即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內政部表示,目前我國「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約有七千多戶,占全國住宅總量的百分之零點零八,相較於日本及韓國的百分之五,已明顯偏低,更遠低於歐洲國家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率。我國社會住宅興建不足,主要由於地方政府興辦的土地取得不易、經費財源不足及無專責人力組織等問題。 為解決這些問題,本次修法涉及社會住宅部分有四項重點。包括:第一,在社會住宅土地取得方面,依 新修住宅法第21條第3項 規定,地方政府需要的社會住宅用地如屬於應有償撥用的公有非公用土地,可辦理長期租用,以減輕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第二,在經費方面, 同法第7條 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並將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提供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長期低利資金,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 第三,在人力組織方面, 新修住宅法第8條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指定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社會住宅,以因應社會住宅興建營運的專業性及人力需求。第四,在稅賦減免方面, 同法第22條 規定社會住宅興辦期間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並免徵營業稅,以減輕地方政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稅賦負擔;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 同法第15條及第16條 新增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規定。 此外,本次修法也包括修正住宅補貼、住宅市場、居住品質及居住權利平等專章等部分條文,未來亦將朝「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三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