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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地不能再做商業大樓

美河市案釋憲 捷運徵地不能變蓋商業大樓

2016-12-31 04:07聯合報 
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對台北市府依大眾捷運法徵收民地後,於同一計畫核定土地蓋商辦大樓的法律見解與行政院相左,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指依大眾捷運法徵收的土地,不能在同一計畫中辦理聯合開發。
大法官在七四三號解釋文表示,捷運廠站外的土地,不能於同一計畫一併徵收,徵收應另提計畫。若以公益目的徵收,又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圖利特定人之疑慮。
大法官對徵收的捷運用地能否用於聯合開發案作出解釋,美河市案爭議再起。 本報資料照...
大法官對徵收的捷運用地能否用於聯合開發案作出解釋,美河市案爭議再起。 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件解釋關鍵在於,蓋捷運站所需土地依法可徵收,但捷運站周邊的毗鄰土地,若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徵收,應另提徵收計畫,「不能用一個計畫做兩個徵收」。
大法官的解釋,對未來的捷運聯合開發有一定約束力。目前台北捷運的聯開案幾乎都已喊停,台中、高雄原有規畫聯開案,未來兩地市府捷運在徵收民地及將徵地用於聯合開發案,必須提出兩份不同計畫。
捷運新店機廠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美河市工地,引起當地民眾不少質疑,大法官最新解釋指...
捷運新店機廠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美河市工地,引起當地民眾不少質疑,大法官最新解釋指出,為興建捷運徵收之土地,不能任意移轉成聯合開發。 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四年前提案糾正北市府,調查過程中法律見解與行政院有歧異,遂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昨天的解釋認同監察院見解。
呂太郎說,大眾捷運站、捷運路線有高度公共利益,毗鄰地有商業利益,若用同一計畫一併徵收,恐引起人民懷疑是否圖利特定廠商,須加以限制。本件解釋強調,徵地蓋捷運、聯合開發不能在同一計畫混淆,「勿用公共利益的外形,做可能會有商業利益的聯合開發」。
大法官指出,徵地若是蓋捷運,主管機關不得將同一計畫徵收的土地辦聯合開發,也無權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
台北市政府一九九一年徵地蓋捷運小碧潭站、萬隆站,八年後才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捷運工程局二○○一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日勝生隨後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數名地主指控北市府強制徵地,打行政官司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日前作成第七三二號解釋指出,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等目的報請徵收毗鄰地,但毗鄰土地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犧牲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大法官宣告大眾捷運法部分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地主已可根據第七三二號解釋聲請再審,法界人士指出,七四三號解釋雖是統一解釋,但美河市案原地主若因違背法令的見解敗訴確定,仍可依本解釋作為有利新事證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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