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都要注意! 包租、轉租契約6月上路 A- A+ 2019-02-25 11:41 經濟日報 為保障包租業與 房東 及房客間的權益, 內政部 日前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包租契約)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轉租契約),將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在押金、水 電費 和修繕義務上都有明確規範,未來包租業者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的契約若違反規定,除了契約條款無效,還可能面臨最高新台幣30萬罰鍰。 內政部指出,租賃住宅包租業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在2017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條例)公布後,內政部便積極推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這次公告二項規定,一是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另一則是轉租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的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的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今年6月1日上路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則仍會構成契約內容。 另外,在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因此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的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租賃期間 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三、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四、費用負擔 「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