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遊民混充老爸騙擔保 地政所沒查身分判國賠100萬A+
檢警調查,黃盜刻父親印章,擅自拿他的土地權狀、身分證,還找1名遊民充當爸爸偽簽名字,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記載蔡女為抵押權利人、黃父為抵押義務人,就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擔保債權200萬元,刑事部分黃女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4個月。
蔡女指控,當時委託洪姓地政士代辦抵押權登記,洪則指派盧姓員工陪同黃女、假冒黃父的遊民一起到八德地政事務所,但雙方都疏於核實黃父真實身分,就直接辦理登記,直到同年9月被通知未取得抵押權才發現,她認為洪、盧及地政事務所均有疏失,各求償200萬元損失。
法院認為,八德戶政事務所承辦員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未依法對於登記義務人所提出的身分證正本詳加審查,以至於沒發現黃父遭他人假扮,顯然也有過失,得付一半責任,判賠100萬元。
另洪女在委由盧男前往送件申請登記,其委任關係欄上也有記載,「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洪、盧均蓋章確認。
因此,洪受託辦理本應自己處理的事務,卻指示不具地政士資格的盧處理,均未查明身分,顯已違反地政士法規定,法院判洪、盧應連帶賠償蔡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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