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電台爭議後 文化部修藝文採購法增「共有著作權」
音樂人馬世芳日前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宣布結束與電台三年合作關係,引爆政府契約「吃定」乙方創作者的著作權爭議。文化部上周預告藝文採購法修正草案,增列「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規定。文化部表示,未來還將訂定更嚴謹的專法,要求政府契約皆須以取得創作人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
馬世芳2017年起在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開「耳朵借我」節目,三年來皆以「甲方乙方共同擁有著作權」的方式簽約。去年底電台表示要求「完全擁有」節目著作權,他不能接受選擇離開,並在臉書發文為「被欺負的乙方」請命。此事曝光後,多名立委召開記者會,批評公部門簽甲方、乙方契約時佔盡創作者(乙方)便宜。
2019年發布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行使藝文採購,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意即只有特殊情形才能要求取得乙方(創作人)的著作權。
據了解,這些特殊情形包括請創作者設計機關的專屬識別標誌或獎狀獎杯等,機關取得著作權相當合理。但不少公部門濫用「特殊情形」,透過契約向創作者要求全部著作權,如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向馬世芳要求其主持廣播節目的全部著作權,而非共同享有。
馬世芳與原民廣播電台爭議爆發後,文化部參酌多方意見後修正藝文採購法。文化部表示,實務上機關確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以利後續利用之需要,但也應尊重創作者之著作權,因此參酌「著作權法」規定,增列「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規定。
但此次修訂並非強制,公家機關仍可向乙方創作者要求擁有著作所有權。文化部表示,目前正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授權,訂定政府契約著作權相關辦法;此法將朝除少數特殊情況,皆須取得乙方創作者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更落實保護創作者權益。
文化部表示,草案正研擬中,後續亦將辦理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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