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 很難有共識
台中電廠與台中市府膠著困局,中央終究還是選擇出手了。行政院及營建署介入中火新增燃氣機組案,原期待可以清理台電、經濟部與台中市府間的中火戰爭,為台灣缺電危機劃下休止符,但在綜觀分析下無法解決問題,甚至可能是提油救火,讓中央及地方鬥爭一發不可收拾。
《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行政院及營建署本就為涉及國家機密,及因用途特殊、構造特殊等原因不適用建築法規的建築物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藉此避免被屬於「剛性法規」的《建築法》所限,當中可免除的就包含屬於地方權責的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審查。
然而,該原則並非中央獨行的霸王條款,細部分析更講求地方分權。第四點、第九點明載,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得邀請地方政府一同審議,除了涉及國家機密者,建築完工後,起造人應在使用前檢具竣工圖說、防災計畫等資料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此外,營建署2010年函釋也說明,特種建築物僅得免適用《建築法》規定,仍須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且重申特種建築物於開工備查、竣工備查均須回歸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營建署加入戰局或許是希望能為中火解圍,但就算是特種建築物,施工、竣工仍須地方政府出手才能完成,彷彿孫悟空困鬥但最終仍難逃如來佛的手掌心。
中火燃氣跳過中市府拿特照 預計2026年拆2燃煤1煙囪
台中火力電廠興建燃氣機組計畫已經卡在中市府都審15個月,經濟部長王美花今(2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營建署認為中火興建燃氣機組不需要都審,並已經由行政院發給中火特種建築執照,台電將據此開始建置工作,並預計第一部燃氣機組在2025年上線,於2026年將中火兩部燃煤機組及1根煙囪拆除。
王美花表示,中火興建燃氣機組計畫在中市府都審過程中,審查意見已經從單純的都市景觀設計、逐漸發散到環評已經審查通過的環保議題,共計已拖了15個月之久。這段期間台電向都市設計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請教,發現在行政程序上,台中市政府只是簽奉市長核准,就要求台中電廠要進行都審,「並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已經超過法律授權的範圍」;同時營建署也指出,中火燃氣機組不需要進行都審,行政院也在今日發給台中電廠燃氣機組特照。
王美花指出,國人用電量因為經濟成長、極端氣候高溫、在家防疫等因素,不斷創高,最高已經達到3840萬瓩;其中台中去年用電量也達到330億度,超過中火的279億度發電量,在考量兼顧供電穩定,以及台中用煤與空汙問題後,即使和台中市政府目前在燃煤、燃氣機組上下順序上仍沒有共識,但經濟部仍願「同中存異」,在燃氣機組有特照可以開始興建的新進展下,推出新的承諾:「只要(中火)第一部燃氣機組可以在2025年上線,經濟部會請台電在2026年、也就是燃氣機組上線第二年,啟動拆除兩部燃煤機組、與一根煙囪的工作」。
過去中市府堅持,要先拆兩部燃煤機組之後,才能讓燃氣機組上線,王美花重申,這樣做會影響2.8至3%的供電,對於已經節節高升的用電情況,是不安全、也不穩定的負面因素,她強調「現在台灣正處在經濟穩定成長的關鍵時刻,基於穩定供電的責任,我實在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決定」。她表示,中火燃氣機組建置工作陸續啟動之後,經濟部還是會敞開對話的大門,非常願意繼續跟台中市政府溝通。
台電董事長楊偉甫進一步說明,營建署特照申請適用於涉及國家機密建築物、用途特殊、構造特殊等五項建築條件,中火在2019年8月就是以準用特照形式申請,在無法與台中市政府取得共識下,請示營建署,確定先前的特照申請持續有效、且符合規範,因此請營建署幫中火繼續審議,最後結果就是「完備」。
台電天然氣組獲特種建照 營建署:符都市計畫法規定
台中火力發電廠中央、地方角力延燒。經濟部長王美花今親上火線宣布,已請示內政部營建署,台電的天然新機組不需要都審,因此行政院今天已給予特種建照。營建署表示,經審查特種建築物符合審議處理原則第2條第2、3款後函報行政院核准,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營建署指出,行政院依「建築法」受理經濟部申請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交由營建署審查,經查核本案前由台中市政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認定並未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案無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營建署指出,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在「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確畫定或表明。「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已明定,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定施行;但台中市府並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逕以簽奉市長核准,要求台電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應送都市設計審議,與法不合。
營建署說明,台中市政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訂定「台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該要點第3點規定「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委員會審查之地區,及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委員會審查者。」
營建署表示,台中市政府竟依「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2點第7款,以簽奉市長核准的方式,逕於2019年12月4日函送「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計畫認定表」,並追溯自2019年5月9日生效,並據以要求台電應送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已逾越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營建署表示,台中市政府未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的方式於細部計畫書表明;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納入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予以規範,卻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要求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的電廠工程主體發電設施、輔助設備及其他附屬建築物應送請都市設計審議,與法未合,本案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應可免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
經部突襲…中火燃氣跳過中市 拿到特照
對於經濟部「突襲」,中市府表示,中火違法擴建攸關重大,五根煙囪就要變成七根,台中市民絕不能認同,市府得站在市民立場設想,具體回應今對外說明。
王美花說,中火興建燃氣機組計畫在中市府都審過程中,拖了十五個月之久。台電向都市設計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請教,發現在行政程序上,中市府只是簽奉市長核准,就要求中火進行都審,「已超過法律授權範圍」;同時營建署也說,中火燃氣機組不需要進行都審,行政院昨已立即發給中火燃氣機組特照。
王美花說,即使和中市府在燃煤、燃氣機組上下順序上仍無共識,但經濟部願「同中存異」,在燃氣機組有特照可開始興建的新進展下,推出新承諾:「只要(中火)第一部燃氣機組可在二○二五年上線,經濟部會請台電在二○二六年、也就是燃氣機組上線第二年,啟動拆除兩部燃煤機組、與一根煙囪的工作」。
台電董事長楊偉甫說,營建署特照申請適用於涉及國家機密建築物、用途特殊、構造特殊等五項建築條件,中火在二○一九年八月就是以準用特照形式申請,在無法與中市府取得共識下,請示營建署,確定先前的特照申請持續有效且符合規範,因此請營建署幫中火續審,最後結果是「完備」。
針對中央出招,中市府高層並不意外,相關首長開會到深夜,認為這已不是中央、地方爭議問題,而是中火煙囪從五根變七根,以後中央想要中火燒幾根煙囪就燒幾根了,市府決定回到市民角度來回應。台中市長盧秀燕過去面對中火議題向來強硬,認為市民健康「沒得商量」。中火要新增兩部燃氣機組,卻不拆除老舊燃煤機組,盧秀燕一貫態度痛批中央「與民為敵、傲慢執政」,強迫人民用肺發電。
拿1987年公文說台電不用都審 中市府:當時沒有都計法
中央「圖卡工廠」最近幫台電、中火製作的圖卡,拿出1987年的公文指出,當年台中電廠就是發特照,不用都審,更拿出核一、核二、核三、大林、通宵來類比。台中市都發局譴責表示,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表示,從經濟部逕自發布台電中火燃氣機組取得特照,可以看得出來民進黨政府已在走專制特權回頭路,破壞台中好不容易建立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與城市美學觀,這不僅是法律素養的退步,也是民主政治的退步。
對於台電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現有燃煤1至10號機都是特照一事,中市府表示,特種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經行政院許可,僅得免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並無排除都市計畫法的規定,按照規定還是需要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且內政部營建署第0990070960號函示清楚說明,經行政院許可特種建築物,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消防等規定。
中市府指出,內政部2020年4月17日邀集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公司、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召開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免按建築法一部之規定會議,同意本案修正後報行政院,建請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但有關土地使用、都市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勞工衛生管理及公共藝術等事項,仍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市府說,現在台電燃氣機組及其附屬設施的都市設計審議尚在審議,內政部卻不遵照先前的會議決議,不理會地方民意,逕自核發中火發電機組特種建築物許可,其合理性著實令人存疑。
都發局說明,台電燃煤機組的興建是在台中縣時代,當時未制定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也沒有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地方治理尚未落實。
隨著時代進步,地方治理重要性與日俱增,中央才授權各縣市可訂自治條例。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第3項授權訂定「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相關重大建設均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就是在都市計畫及自治條例的授權下,檢視地方發展的需要,這也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
中市府指出,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之燃氣機組及卸貨碼頭等相關設施已達「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建設認定表」規模,對於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甚鉅,且報導所載台電承諾2026年開始拆除燃煤機組,與送審的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中的說明「…,既有燃煤機組不除役,4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完全相悖。
中市府說,地方再不要求都市設計審議,屆時備用不拆,煙囱真的從5支變7支,甚至從7支變更多煙囪?都發局再次重申,呼籲台電應儘速趕辦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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