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與標售 點出貧富面向
‧地產王_范世華 2010/08/30 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的統計,民國98年之家庭所得貧富差距,最高所得5%之平均年收入為最低5%之66倍,再度創下了11年以來的新高。富者的可支配所得增加,貧者的可支配所得卻減少,這代表了台灣經濟發展對於社會財富分配的處置結果顯失公平正義。
■ 土地徵收犧牲弱勢地主成全大眾或強者的利益
就土地財富的利用支配權來說,若非近期苗栗大埔以及中科地區相思寮土地徵收的爭議引起社會關注,我們可能真的會忽略了少數弱勢族群的權益,不管是不是為了大眾社會的經濟利益,國家為了進行整體開發建設之需而徵用土地,所創造未來的受益分配,對於少數被犧牲者之補償,是否可獲應得的滿足對價?
同樣看待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的區段徵收,地主雖然獲得較優的補償金,但因為同時房價也漲高了,想要購買臨近士林或石牌的大樓卻買不起;而北縣三峽為了開闢北大特區的聯外道路,徵地拆屋的問題也將損及少數人的權益。
不論是南、北的土地徵收問題,不論是否關乎地價,受害犧牲的總是弱勢地主,即使協議價購以土地公告現值的加成給付,根本就無法買回等同於原有條件的土地,更何況徵收之後的土地貢獻和增值利益,原地主什麼也沒有!
■ 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損及弱勢地上權人權益
除了土地徵收問題外,為什麼有這麼多國有土地釋出的標售案件?事實上國有土地產生的原因,有許多是私有無人繼承的土地,經國有財產局列管到期的案件,另一部份則是於早年施行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由於當時有不在地主或繼承爭議的問題、或因為經濟地位及法律知識的不足等原因,原屬私人的土地因逾期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是逕行登記為國有。
前述國有財產局所列管的土地,許多仍有地上建築物,且實際使用的情形多為社會弱勢者所居住,事實上不論依民法或土地法占用土地之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居民落居於此並登記戶籍已逾40、50年的時間之久,不管是善意或是惡意,若非「已登記」為國有,占有人早已合法成為地主了。而此時卻要將這類土地的使用現況視為占用國土並且追繳租金,這對於弱勢的一方是有違法源及社會公義的,這一類的土地,係因無主的原因而登記為國有,既然非屬於任何公用機關單位所有或託管,其權屬不明何來“租賃”的問題?結果地上權人卻還得要透過承租與承買的程序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於是沒有能力的人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土地被拍賣掉,最後什麼也沒有。
按照公理道義上,國有財產局既代管機關,在公告列管這類土地的時效期內,其實反而應該透過法律程序或配合都更方案,輔導這些弱勢居民取得現住土地之所有權,而非最終淪為登記國有或是拍賣的結果,掠奪了弱勢居民的權利。
■ 土地資產的取得變化關係著社會財富的分配情形
土地資源的處分,是社會財富分配結果最顯著的問題。土地的徵收往往是向弱勢的地主動刀,而國有土地標售的案源也往往是從無知的權利人手中無償取得。兩項問題放在一起來看,雖然面向不同,但似乎還是讓人感覺到政府是將土地一手賣給私人,一手又向私人取地,將土地財富從社會弱勢的一方掠奪之後,再交易到強勢的富有者手中,政府不但沒有維持好民眾財富分配的社會正義,反而成為了助長社會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幫兇。
如果經濟成長中的就業賺錢機會不能達到社會的平衡,土地資源處分的配置就更應該要就財富均衡之方向去進行徵用與更新的施行。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固然重要,但是在整體經濟成長財富增加之後,強弱之間的分配取捨,強者不宜去打壓它,弱者卻更應該要積極去扶持上來。
‧地產王_范世華 2010/08/30 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的統計,民國98年之家庭所得貧富差距,最高所得5%之平均年收入為最低5%之66倍,再度創下了11年以來的新高。富者的可支配所得增加,貧者的可支配所得卻減少,這代表了台灣經濟發展對於社會財富分配的處置結果顯失公平正義。
■ 土地徵收犧牲弱勢地主成全大眾或強者的利益
就土地財富的利用支配權來說,若非近期苗栗大埔以及中科地區相思寮土地徵收的爭議引起社會關注,我們可能真的會忽略了少數弱勢族群的權益,不管是不是為了大眾社會的經濟利益,國家為了進行整體開發建設之需而徵用土地,所創造未來的受益分配,對於少數被犧牲者之補償,是否可獲應得的滿足對價?
同樣看待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的區段徵收,地主雖然獲得較優的補償金,但因為同時房價也漲高了,想要購買臨近士林或石牌的大樓卻買不起;而北縣三峽為了開闢北大特區的聯外道路,徵地拆屋的問題也將損及少數人的權益。
不論是南、北的土地徵收問題,不論是否關乎地價,受害犧牲的總是弱勢地主,即使協議價購以土地公告現值的加成給付,根本就無法買回等同於原有條件的土地,更何況徵收之後的土地貢獻和增值利益,原地主什麼也沒有!
■ 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損及弱勢地上權人權益
除了土地徵收問題外,為什麼有這麼多國有土地釋出的標售案件?事實上國有土地產生的原因,有許多是私有無人繼承的土地,經國有財產局列管到期的案件,另一部份則是於早年施行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由於當時有不在地主或繼承爭議的問題、或因為經濟地位及法律知識的不足等原因,原屬私人的土地因逾期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是逕行登記為國有。
前述國有財產局所列管的土地,許多仍有地上建築物,且實際使用的情形多為社會弱勢者所居住,事實上不論依民法或土地法占用土地之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居民落居於此並登記戶籍已逾40、50年的時間之久,不管是善意或是惡意,若非「已登記」為國有,占有人早已合法成為地主了。而此時卻要將這類土地的使用現況視為占用國土並且追繳租金,這對於弱勢的一方是有違法源及社會公義的,這一類的土地,係因無主的原因而登記為國有,既然非屬於任何公用機關單位所有或託管,其權屬不明何來“租賃”的問題?結果地上權人卻還得要透過承租與承買的程序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於是沒有能力的人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土地被拍賣掉,最後什麼也沒有。
按照公理道義上,國有財產局既代管機關,在公告列管這類土地的時效期內,其實反而應該透過法律程序或配合都更方案,輔導這些弱勢居民取得現住土地之所有權,而非最終淪為登記國有或是拍賣的結果,掠奪了弱勢居民的權利。
■ 土地資產的取得變化關係著社會財富的分配情形
土地資源的處分,是社會財富分配結果最顯著的問題。土地的徵收往往是向弱勢的地主動刀,而國有土地標售的案源也往往是從無知的權利人手中無償取得。兩項問題放在一起來看,雖然面向不同,但似乎還是讓人感覺到政府是將土地一手賣給私人,一手又向私人取地,將土地財富從社會弱勢的一方掠奪之後,再交易到強勢的富有者手中,政府不但沒有維持好民眾財富分配的社會正義,反而成為了助長社會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幫兇。
如果經濟成長中的就業賺錢機會不能達到社會的平衡,土地資源處分的配置就更應該要就財富均衡之方向去進行徵用與更新的施行。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固然重要,但是在整體經濟成長財富增加之後,強弱之間的分配取捨,強者不宜去打壓它,弱者卻更應該要積極去扶持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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