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允許房地 1 個總價登錄
法源編輯室/內政部次長昨(二十五)日表示,未來,不動產交易將採實價登錄,無論是建商或經紀人等只要有買賣移轉的行為,都必須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實價,而為防止登錄不實發生,也將建立查核機制,如果權利人未確實登錄,最高可裁罰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得按次處分。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表示,目前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中,房屋和土地分開,土地交易所得依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訂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的一項,併入薪資等所得依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依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課徵,而房屋方面,如果財稅單位能夠掌握到實際交易價格的話,是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徵。因此,一旦內政部強迫房、地分開登錄實價的話,賣方有可能將負擔比目前還高的房屋交易所得稅負。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司長也表示,內政部已宣示實價登錄並不涉不動產稅制的改變,其不會配合稅制而硬要扭轉市場交易的習慣。目前實價登錄制度的設計傾向符合市場,依市場習慣,房地一起一個總價議價,即允許用一個總價登錄;且實價登錄制度實施後,是漸進式的影響不動產稅課,如果不動產登錄的實價走高,地方政府在評價時就會參考實際成交價格,可能會因此調高公告地價、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
內政部次長指出,為防止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後,有登錄不實情事發生,目前已研擬查核機制,如果權利人未於買賣轉移後三十日內登錄,或登錄後經查核發現登錄不實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修正草案,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該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區段化、去除門牌、地號、建號、交易者識別化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法源編輯室/內政部次長昨(二十五)日表示,未來,不動產交易將採實價登錄,無論是建商或經紀人等只要有買賣移轉的行為,都必須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實價,而為防止登錄不實發生,也將建立查核機制,如果權利人未確實登錄,最高可裁罰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得按次處分。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表示,目前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中,房屋和土地分開,土地交易所得依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訂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的一項,併入薪資等所得依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依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課徵,而房屋方面,如果財稅單位能夠掌握到實際交易價格的話,是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徵。因此,一旦內政部強迫房、地分開登錄實價的話,賣方有可能將負擔比目前還高的房屋交易所得稅負。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司長也表示,內政部已宣示實價登錄並不涉不動產稅制的改變,其不會配合稅制而硬要扭轉市場交易的習慣。目前實價登錄制度的設計傾向符合市場,依市場習慣,房地一起一個總價議價,即允許用一個總價登錄;且實價登錄制度實施後,是漸進式的影響不動產稅課,如果不動產登錄的實價走高,地方政府在評價時就會參考實際成交價格,可能會因此調高公告地價、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
內政部次長指出,為防止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後,有登錄不實情事發生,目前已研擬查核機制,如果權利人未於買賣轉移後三十日內登錄,或登錄後經查核發現登錄不實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修正草案,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該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區段化、去除門牌、地號、建號、交易者識別化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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