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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 (本報資料照片)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貪汙案,一、二審都認定她「有收錢、沒辦事」判決無罪,不過更一、更二審認定她「有收錢、有辦事」,改判有罪。官司纏訟六年多,直到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才確定判處她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郭瑤琪被控貪汙案,雖然她堅決否認收賄,不過檢方和歷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後,都一致認定,南仁湖公司負責人李清波為請郭瑤琪協助取得標案,指示兒子李宗賢把兩萬美元裝進茶葉罐裡,送到部長職務宿舍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也收受這筆錢。
在相同事實基礎上,不同合議庭法官看法南轅北轍。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認為,雖然交通部長對台鐵局有指揮、監督職權,但郭瑤琪對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沒有任何「具體指示」,且南仁湖公司也沒有投標,所以沒有對價關係,不構成貪汙罪,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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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提供 |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後,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郭瑤琪收錢後,明知南仁湖公司有意投標,便利用部長職務指示機要秘書探詢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且在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局應檢討標案,南仁湖最後雖沒投標,但郭收錢的行為已構成收賄罪,改判八年徒刑。郭瑤琪不服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次發回高院更審,要求釐清兩萬美元是單純送禮?還是賄款?更二審合議庭今年三月底仍判她八年,最高法院也維持更一及更二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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