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明確化 臺北市率先將由「審議制」改為「行政審查制」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6年09月27日
聯 絡 人:總工程司 陳建華
電 話:02-2781-5696
為提升都市更新案申請容積獎勵額度之明確化,臺北市政府擬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將更新容積獎勵△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明確化,使都更容獎值提早於擬訂事業計畫初期即可明確估算,增加可預測性,由「審議制」將改為「行政審查制」,以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都更案報核之不確定性。
日 期:106年09月27日
聯 絡 人:總工程司 陳建華
電 話:02-2781-5696
為提升都市更新案申請容積獎勵額度之明確化,臺北市政府擬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將更新容積獎勵△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明確化,使都更容獎值提早於擬訂事業計畫初期即可明確估算,增加可預測性,由「審議制」將改為「行政審查制」,以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都更案報核之不確定性。
臺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有△F1(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至△F6(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等6大項,其中△F5分為△F5-1至△F5-6(綠建築標章)等6項,各項獎勵容積皆有明確之評定標準與計算公式,惟△F5-1之獎勵額度僅規定上限值(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實際核給額度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決議,由於評定基準僅規範上限,審議裁量空間較大,動輒影響容積獎勵增減,同時涉及權利損益分配時,將增加整合及書圖修正等協商成本,對實施者、地主與主管機關均增添加審議上之不確定性與風險。
市府為提升都市更新案穩定度,自106年初迄今,多次與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討論研商,採公私協力模式,參採實務界的具體建議,提出以「街區環境調和」、「居住環境品質安全」、「打造韌性城市」、「打造智慧城市」4大方向為主軸,針對更新基地內「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建築」進行細項評定,研議 本次△F5-1修訂草案內容,業已達成共識。期透過本次修正強化環境貢獻與公益性,創造嶄新都更新局。
未來△F5-1將明訂容積獎勵核給之標準及額度計算方式,並提供多樣選擇,由建築師依個案基地特性及與相關權利人討論後,量身打造容積獎勵申請內容及建築設計方案,並由過去的建築容積獎勵「審議制」調整為「行政審查制」,採檢核表方式由專業建築師檢討簽證,送更新處及幹事會查核後,交付都更審議會決議,一改以往將容積獎勵作為要求實施者修正計畫內容之思維,在獎勵值有明確固定計算標準下,使審議會審議能量及功能更專注於更新案核心之規劃設計及爭議處理等討論,一方面仍能維持對更新事業環境貢獻及公益性審議品質,一方面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建築量體設計與整合之不確定性。
市府再次表示,本次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草案,不僅帶入韌性城市、智慧城市等目標理念,更提升都市更新案公益性、強化都市防災機能、回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將審議內涵透過細項檢核表轉化為定性定量之標準,向上結合都市發展關鍵議題,向下解決地區再開發整合困境。相關內容預定於9月29日於臺北君悅飯店舉辦之「公私協力 改革都更效能」論壇中公布,論壇中並將向各界說明市府改革都更效能之階段性成果,及向中央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具體建議,柯文哲市長也將親自率領市府團隊與各界交換意見。
- 點閱: 825
- 資料更新: 2017/9/27 17:40
- 資料檢視: 2017/9/27 17:40
- 資料維護: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