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2主管攜商業機密跳槽 聯電與3主管被起訴
中國時報
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爆發內鬼攜營業機密跳槽案,王姓及何姓瑞晶公司高階主管在美商美光科技購併瑞晶,更名為台灣美光公司後,涉嫌先後攜帶晶圓製程相關機密檔案跳槽到聯華電子,王男經聯電公司戎姓協理指示,還將相關資料運用於聯電的F32 DRAM設計規則,台中地檢署依妨害《營業秘密法》將聯電及何男等3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41歲的何男及42歲王男原為瑞晶公司的員工,美國美光公司在102年間收購瑞晶公司,更名為台灣美光公司,台灣美光公司對於製造DRAM晶圓的方法、技術、製程及設計等資訊,保存在具有加密及管制存取功能的電腦伺服器。員工登入存取需輸入帳號及密碼,且自105年4月間起不得使用USB PORT(連接電腦與外部儲存設備之一端口)進行存取。
聯電與中國晉華公司在去年1月協議進行32奈米DRAM及32S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開發,完成後將移轉至晉華公司,聯電因而在南科成立「新事業發展中心」。
104年11月間,何男轉至聯電任職,去年4月擔任「新事業發展中心」專案技術二處製程整合部門經理;王男在去年4月被挖角。美光公司在王男離職後,清查內部資料,發現他離職前曾登入公司電腦伺服器,大量重製營業秘密檔案,而向檢調單位提告。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在今年2月間傳訊何男及王男,並指揮調查人員進行搜索聯電公司及戎姓協理住處,查扣筆記本、手機、電腦、硬碟及合約等證物。
檢方調查,何男在前東家美光時曾簽立「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約定離職時要將所有營業秘密文件返還公司及銷毀相關副本,但何男跳槽到美光公司時,卻將相關資料帶往聯電。
聯電戎姓協理則要求王男參考台灣美光公司DR25nmS設計規則,與聯電公司的資料進行交互比對,標示美光穩定數值及參數等,使聯電加速完善F23DRAM設計規則內容,王男提供相關資料,因為工作表現得力,在今年1月間晉升為Device經理。
王、何兩人均辯稱相關持有資料都是供個人研究用,戎男供稱只要求王男提供設計規則意見,檢方均不採信,並依據《營業秘密法》規定,認定聯電公司並未積極採取防止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而將聯電及王、何及戎男等3人一併起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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