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都市計畫侵權就能告
都市計畫法因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以往民眾就算受都市計畫損害權利,仍須等到行政處分程序走完後,才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表示,面對都市化快速發展,如何兼顧經濟與社會發展,以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是此次修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目的。未來人民權利因都市計畫受到侵害時,可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修法後,一般民眾、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損害到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以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三讀條文還規定,訴訟的起訴時間,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提起;但若發生違法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的時間點起算;行政機關收到受起訴狀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條文也規範,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無效的判決確定之日起,在無效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共有幾個重點,包括「統一救濟途徑」,不問都市計畫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全都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預先解決紛爭」,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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