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 內政部:5 月 1 日起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法源編輯室/ 2011-01-05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釐清預售屋出售業者應負的義務,內政部昨(四)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自今(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將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民眾可自五種履約保證制度中擇一採行,履約保證相關內容也會納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謂預售屋契約,是在房屋興建前或興建中,由消費者向建商或代銷人員訂立契約,約定等房屋興建完成後,消費者即可就其購買部分擁有所有權。由於房屋興建時間較長,如果發生建商因財務問題而倒閉的情形,消費者所預付的金額即無從求償,而平白造成損失。為保障民眾購買預售屋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去(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在應記載事項中增加履約保證機制事項,並訂於今年五月一日生效,給予預售屋業者八個月的準備期間。內政部昨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曾三次邀請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公會及機關代表開會研商並獲得共識,決定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做為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就是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給某個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的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工程費用將由受託的金融機構依照工程進度支付,專款專用。除了不動產開發信託外,還有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四種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供消費者選擇。內政部也表示,希望在制度正式實施後,廠商能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定型化契約中,對於不遵守的業者,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等規定進行調查,若認定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可能,則依據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再限期改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等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參照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至於成立信託後所發生的效力,依據信託法第22條則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釐清預售屋出售業者應負的義務,內政部昨(四)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自今(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將實施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民眾可自五種履約保證制度中擇一採行,履約保證相關內容也會納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謂預售屋契約,是在房屋興建前或興建中,由消費者向建商或代銷人員訂立契約,約定等房屋興建完成後,消費者即可就其購買部分擁有所有權。由於房屋興建時間較長,如果發生建商因財務問題而倒閉的情形,消費者所預付的金額即無從求償,而平白造成損失。為保障民眾購買預售屋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去(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在應記載事項中增加履約保證機制事項,並訂於今年五月一日生效,給予預售屋業者八個月的準備期間。內政部昨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曾三次邀請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公會及機關代表開會研商並獲得共識,決定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做為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就是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給某個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的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工程費用將由受託的金融機構依照工程進度支付,專款專用。除了不動產開發信託外,還有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四種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供消費者選擇。內政部也表示,希望在制度正式實施後,廠商能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定型化契約中,對於不遵守的業者,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等規定進行調查,若認定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可能,則依據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再限期改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等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參照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內容。至於成立信託後所發生的效力,依據信託法第22條則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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