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監理強化 金管會:金融商品上架審查、商品風險分級皆納入規範法源編輯室/ 2011-01-07
有鑑於民眾進行投資、信託風氣日盛,為強化並完備信託業監理制度,保護投資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研訂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金融商品上架審查、商品適合度規章、商品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事項加以規定,力求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金管會指出,為了規範各種新信託商品的上市,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業者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5條各款條件者,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得逕行開辦新種信託商品,但對於該辦法第6條規定所規範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的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等文件,銀行業者應成立審查小組,若是這些文件有所欠缺,或有礙市場秩序、影響財務業務健全及契約顯失公平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這樣的作法是要求業者在提出新商品的同時,也能夠更審慎檢視商品經營計畫與信託契約,避免不良商品出現在市場上。此外,針對不具運用決定權,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等為目的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今後也將適用該辦法第21條各款對於金錢信託業務的規定,其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特定投資標的於國外發行地僅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信託業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另外,信託業在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的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除依同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認委託人具備相當的投資專業及財務能力,並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交易係信託業依據委託人的運用指示外,還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另就非專業投資人的委託投資,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金管會表示,畢竟目前銀行以信託方式提供客戶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多是遵循不同商品或行業別的管理機制以及自律規範,所以,為了讓信託業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金管會擬將才會將現行金融商品的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的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從事的業務範圍加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機制更加完備,以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有鑑於民眾進行投資、信託風氣日盛,為強化並完備信託業監理制度,保護投資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研訂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金融商品上架審查、商品適合度規章、商品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事項加以規定,力求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金管會指出,為了規範各種新信託商品的上市,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業者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5條各款條件者,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得逕行開辦新種信託商品,但對於該辦法第6條規定所規範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的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等文件,銀行業者應成立審查小組,若是這些文件有所欠缺,或有礙市場秩序、影響財務業務健全及契約顯失公平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這樣的作法是要求業者在提出新商品的同時,也能夠更審慎檢視商品經營計畫與信託契約,避免不良商品出現在市場上。此外,針對不具運用決定權,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等為目的的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今後也將適用該辦法第21條各款對於金錢信託業務的規定,其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特定投資標的於國外發行地僅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信託業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另外,信託業在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的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除依同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認委託人具備相當的投資專業及財務能力,並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交易係信託業依據委託人的運用指示外,還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另就非專業投資人的委託投資,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金管會表示,畢竟目前銀行以信託方式提供客戶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多是遵循不同商品或行業別的管理機制以及自律規範,所以,為了讓信託業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金管會擬將才會將現行金融商品的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的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從事的業務範圍加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機制更加完備,以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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