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收賄案 最高法院再判10年半徒刑定讞
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涉在林口合宜住宅案收受遠雄企業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賄賂,2016年判刑7年定讞,目前人在監執行中;葉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收賄案、財產來源不明罪等3案,高院更一審2017年宣判,除新竹眷改無罪,其餘八德合宜住宅、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刑7年6月、3年,共10年半徒刑,宣告沒收賄款4917萬5678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另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檢方起訴指控,趙藤雄為了標得建案,在林口A7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中,與葉世文談妥交付400萬元、2200萬元、2600萬元賄賂,葉世文並已經收下2000萬元。
趙藤雄在二審宣判前認罪,承認一審中獲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行賄,二審判趙徒刑2年,趙支付公庫2億後,獲緩刑5年確定。葉世文二審則被依兩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期約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1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2000萬元、追繳沒收未扣案的3317萬元。葉世文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2016年認為,二審用趙藤雄自白作為認定葉有罪的證據,沒給葉交互詰問機會,新竹眷改案部分採證不適法。八德合宜住宅部分,採用的證據與卷證資料不符。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二審沒記載併科罰金理由,併科罰金數額和沒收犯罪所得金額,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有審酌餘地,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另外,林口合宜住宅案部分,判刑7年定讞。
高院更一審除新竹眷改無罪,其餘八德合宜住宅、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刑7年6月、3年,共10年半徒刑,宣告沒收賄款4917萬5678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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