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協商是什麼?
日前,桃園地檢署爆出檢察長彭坤業,涉嫌針對5億逃漏稅個案關說的「量刑協商」疑雲,劍青檢改為此發出聲明。後經媒體報導後,法務部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此事,近日公布調查報告。報告中除指彭坤業涉嫌關說,更直指「前檢察官、前法務部長、前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涉嫌關說。
司法流言終結者本文不打算討論當年為了「吳蘇案」憤而請辭的邱太三檢察官,也不討論原來「轉知陳情」可以不透過公文方式「函轉」,而是透過飯局「飯轉」,不知移轉管轄案件能不能也不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直接依照邱太三諮委的飯轉比照辦理?本文要討論的重點是,「量刑協商是什麼?」
量刑協商是什麼?
相信多數民眾對於「量刑協商」是陌生的,畢竟新聞報導不多,偶爾會在美劇或連續劇中聽到「認罪協商」而已,最近一次聽到,大概是孫安佐在美國引發的擁槍事件吧?但其實我國的制度比較是所謂的「量刑協商」,因為只能針對「刑度」部份做協商,罪名是無法協商的。
量刑協商制度又稱為「判決協議」或「自首認罪」,是民國93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新增,立法目的是為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刑事審判之負擔日益嚴重。
其實,為了解決案件負荷之問題,各國均設計簡易之訴訟程序或採取認罪協商機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朝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修正。
為了鼓勵初犯或輕微犯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之人改過自新,並解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時為了建構良好之審判環境,秉持「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的原則,對於進入審判程序之被告不爭執之非重罪案件,允宜運用協商制度,使案件快速終結。以免當事人為小案而三天兩頭跑法院,也讓法院有更多時間處理其他重大案件。
不過,要啟動量刑協商的前提,是在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經法院同意」經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之下進行量刑協商。
協商的內容局限於以下四個:
- 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實務上,量刑協商多發生在刑度較低或較單純的案件,例如持有、吸食毒品的案件。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起訴案件(包含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數為215,504件,量刑協商的案件則僅有5,310件,僅占當年度全體案件量的2.4%而已。
而協商比例之所以這麼低,除了認罪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之外,另外有兩個理由:
其一,未委任辯護律師的被告,根本不知道有量刑協商的選項可以選,縱使有委任辯護律師,律師也沒有向被告提醒、建議。
其二,大多數的地檢署對於一般量刑協商的要求是,公訴檢察官必須透過簽呈,徵得原偵查檢察官、公訴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的同意,才能進行或開啟協商程序。這樣的流程相當繁複,導致許多公訴檢察官較少選擇使用這套程序,再加上多數案件,公訴檢察官評估證據足以讓被告定罪,也就缺少主動提出量刑協商的誘因。
法院收到聲請後,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之其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並且除了有下列各種事由以外,法院應不經過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並且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被告撤銷量刑協商的合意或檢察官撤銷量刑協商聲請。
- 被告量刑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
- 量刑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 被告所犯之罪非法律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
- 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量刑協商認罪事實不符。
-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的情況。
透過量刑協商,法院依照聲請所做的裁判,原則上是不得上訴,除非有上面不得為協商判決七種事由的第1、2、4、6、7的情形,或者判決超過協商範圍,以及不是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本文簡單扼要的向各位讀者說明我國量刑協商制度,但不是鼓勵大家去犯輕罪然後要求協商,而是讓那些不小心犯錯的人知道,《刑事訴訟法》還有這麼一個制度可以運用。
如果可以勇於承擔自己犯下的錯誤,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換個緩起訴、緩刑或者量刑協商的判決儘速解決,不用三天兩頭跑檢察署與法院,盡早回歸該有的生活模式,或許是更好的結局。
量刑協商是一種立意良善的制度,畢竟如果被告都已認罪也事證明確又是輕罪,何不提早打完收工要歹戲拖棚呢?
另外,量刑協商不該成為犯罪者僥倖,甚至當權者關說來妨礙司法公正的工具。對於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接受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用飯局轉知陳情」的飯轉陳情事件,本團隊相當遺憾,也請邱太三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把手抽離司法,不要試圖妨礙審判獨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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