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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未來醫護人員只有在故意(如明明能救、該救卻撒手不管)、重大過失且偏離醫療常規(如開錯刀、開錯邊、給錯藥、開刀器械留在體內等)並致病患死傷,才負擔刑責。 先不論刑法的過失概念,是否能區分「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這個草案的內容,將使醫護人員受到刑法的特別保護,合法排除某些因細微「一般過失」造成的醫療刑事責任。這個結果,無疑降低了醫護人員原本應有的注意義務,和刑事責任的範圍。 衛生署以立法方式,全面降低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並不會讓醫護人員比較細心謹慎,進一步減少醫療疏失和醫療糾紛,反而是倒過來,誘使醫護人員抱著「重大過失」有恃無恐,輕忽「一般過失」的注意義務,未來甚至可能導致醫療疏失和醫療糾紛案件大為增加。 至於案件是重大過失或是一般過失,仍須透過刑事程序加以調查、確認,涉案醫護人員,仍不免必須出庭應訊。 能注意到一般人注意不到的危險、並且能避免這樣的危險,才能成為所謂的專家、專業,才會獲得一般社會大眾的敬佩。如果,醫護人員甘心將自己的注意義務,等同於蒙古大夫的注意義務,那麼醫護人員也會逐漸失去專業的身分,和社會大眾的景仰。 衛生署欲以修法「降低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這個藥方,解決醫療糾紛,事實上並不能禁止病患「以刑逼民」,或使醫護人員免於出庭應訊或遭起訴,反而使醫護人員有比修法前更加不小心的「誘因」,從而製造更多的醫療糾紛。 立法使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與一般人的相同(或更低),其直接影響是破壞醫護人員的專業形象,以至於整體的毀壞社會大眾對醫界的景仰。其得當乎? |
全文網址: 醫護人員降低注意義務 失去專業的開始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565643.shtml#ixzz2EzDHu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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