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內政部日前擬具基本居住水準草案,明定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應具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只要未達規定或單獨一項未具備衛生設備者,均屬低於基本居住水準的家戶。對此,營建署表示,未達最低居住水準沒有罰則,但會列為租金補貼的參考,鼓勵民眾改善。
營建署依據社會經濟發展、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首度訂定的基本居住水準草案,預計將和母法在今年底同步上路,作為未來住宅政策規劃及租金補貼依據。所稱基本居住水準,依同草案第2點規定,包含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應具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另參照住宅法第34條規定,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的依據;且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根據基本居住水準草案第3點規定,家戶人數一人基本居住樓地板面積至少應有三點九六坪;二人至少應有五點二八坪,三人至少應有六點六坪,至於家戶人數在六人以上至少應有十二點五坪;且 應具重要設施設備,以衛生設備為居住必要設施,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的住宅、集合住宅衛生設備數量規定。如果未達規定或單獨一項未具備衛生設備者,依同草案第4點規定,均屬低於基本居住水準的家戶。
營建署表示,未達最低居住水準沒有罰則,但會採鼓勵作法助民眾改善,像是低於最低居住水準者將列為優先排序,作為租金補貼的參考。參照住宅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8條第1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且應符合申請規定。至於住宅補貼對象的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如具有特殊情形或身分、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等情形之一,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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