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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昨(六)日表示,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颱風豪雨所造成的環境衝擊,並考量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對於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增訂建築物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作為建築物本體防洪的一種選項,以提升防洪能力,減輕洪氾期間的生命財產損失。
內政部指出,在經過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等召開多次會議後獲致共識,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建物防洪規定下,新增對於高腳屋的規範條文,針對高腳屋最低樓層下部空間有關高度限制及低度使用管制、機電設備設置、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項目,及地方政府配合劃設適用範圍事項等加以規範。而新建地區範圍,則由地方政府指定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範圍為主,至於新建建築物得採傳統建築型式,或依新修正後採用的高腳屋建築形式。
內政部說明,設置高腳屋原則,包括供居室使用的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的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而最低層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或自來水蓄水池使用,並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且建築物不得設置地下室及其他阻礙水流的構造或設施。另參照一般建築基地的地面高度,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規定,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此外內政部表示,有關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應由地方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參照水利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另參照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的易淹水地區,為減少淹水水患,改善土地利用價值,地方政府應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且依照水利法第4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所引起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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