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考選部長昨(二十三)日表示,初步規劃將建築師考試由現行一次筆試定終身的方式,改為二階段考試,並納入二到三年實務工作經驗機制,藉此增加考試者對於建築方面的概念,而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能更加進入所學領域的狀況。
部長表示,目前建築師考試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是以筆試方式進行,但將來擬規劃分兩階段施行,第一試採偏重理論的建築基本知識、以及著重實務的概念應用的兩科目為主,而及格者必須自行擇定合格的實務工作經驗事務所或機關,在專業指導人員督導下,完成至少七百單元或五千六百小時以上的實務工作內容;,在完成全部單元後,檢具工作紀錄經審查合格者,可報考第二試。
部長指出,第二試應試科目將維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六種科目,並且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參考美國作法保留五年,也就是已及格科目可分別保留五年,只要最近五年內全部六科及格,即通過第二試。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1項,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者,指各類科各應試科目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另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的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此外部長說明,未來將要求建築相關科系開課標準要符合「分領域最低修習課程基準」,包括建築設計領域、結構技術領域、建築構造及施工領域、建築物理環境控制及設備領域、計畫領域、人文領域等六個領域;修滿規定學分,才可以參加第一試。而目前欲應考建築師的人,則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資格,另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各款事由,或建築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也不得參加建築師考試,此乃同法第4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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