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張女的丈夫在民國98年到99年間,6次出軌和黃姓人妻到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等地偷情。張女抓姦後,對兩人提出刑事告訴。張女丈夫、黃女分別被依通姦罪、相姦罪,判處6個月確定,可易科罰金。
張女又對黃女提出民事訴訟,主張黃女侵害夫妻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求償新台幣200萬元。被告辯稱,她與張女等人在100年間到律師事務所,在唐姓律師見證下,張女承諾不會對她提出民事訴訟,她才寫下自白書坦承姦情,還誠心和對方道歉。
法院審理時,唐姓律師作證說,當初張女答應不對被告提出民事求償,還考慮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但因為如果撤告,效力會及於身為共犯的丈夫而未果。法官採信律師說法,認定張女當初已答應不向被告求償,免除對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張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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