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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為內心倫理問題.如何用法律或憲法解釋之?

社論-憲法六爭議 黃世銘應聲請釋憲中國時報爭議仍在立法院繼續延燒。先是立法委員拿著無罪推定原則指控行政院長藐視國會,繼則又由立法院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提供檢察總長個人的通聯紀錄。檢察部門依據大法官解釋,認為提供個案個人資料有所不宜,立法委員們卻對大法官解釋嗤之以鼻,反唇相譏。立法委員不分朝野而有此等反應,不論是為了政治報復,還是為了確保日後從事司法關說不會遭到監聽或是揭發,此中涉及不少憲法的爭議,不容忽略放過。

首先,本案可能業已涉及憲法重要誡命的違反。憲法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項規定不但是在要求法官有為獨立審判拒絕權力干預的義務,也是在禁止政黨與政治權力干涉司法。當年國民黨有人大言不慚,宣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是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令人不齒。現在立法院長為了立法院民進黨黨鞭個人的刑事案件向法務部長與檢察長表示關切,亦屬於違反憲法意旨的行為,這是嚴肅的憲法問題。
其次,本案在王金平院長向法院起訴並聲請假處分之前,中選會已經函告立法院應依選罷法之規定,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王院長請求法院禁止立法院註銷其不分區立委名籍,已經法院認定非屬民事法院審判權限所及而予以駁回。立法院有無權力不依中選會發函註銷不分區立委名籍?王院長究竟還是不是立法院長?這兩個問題都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部門中選會之間執法權限的分際,也是權力分立界限的憲法問題。
第三,本案中國民黨認為黨籍不分區立委涉及司法關說而欲撤銷其黨籍,卻遭法院以假處分繼續維持其黨員權利,然而擔任不分區立委算是黨員的憲法基本權利嗎?大法官曾經解釋不分區立法委員不能由選民加以罷免(如不分區立法委員屬人民而非政黨的代表,為何不能由人民罷免?)應由政黨加以制衡,有政黨寧可犧牲由其黨員擔任的立法院長位置而欲貫徹黨紀以重申尊重司法獨立的決心,法院就之從事司法審查的密度是什麼?如不涉及違憲,該不該給予高度尊重?當然也是重要的憲法問題。
第四,立法委員指責特偵組監聽立法院是藐視國會,然而依據憲法,立法委員有無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監聽的特權?立法委員提出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可以用來禁止檢察總長公開立法委員司法關說的監聽資料嗎?顯然仍是憲法問題。
第五,在法院同意監聽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使用監聽資料,是否就算是違法監聽?在行政調查或政黨黨紀案件中也該適用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排除法則嗎?也還是憲法的問題。
第六,立法院決議要求檢察機關或行政部門提供所辦理之個案資料或個人之通聯紀錄,這是大法官解釋得由立法院調閱的檔案資料嗎?立法院的調查權或調閱權的憲法界限是什麼?更是不折不扣的憲法問題。
以上各項憲法問題,無一不重要,但是早已淹沒在立法院裡政黨間政治鬥爭的囗水中了。從立法院中政黨黨鞭到院長涉及向司法部門關說刑事案件被揭發至今,立法委員們對於同僚關說司法不加過問,但知同仇敵愾地追究監聽的錯誤,彷彿只要違法監聽之惡存在,就可忘記關說司法之惡存在。果真如此,從今以後立法委員們肆無忌憚地從事司法關說,被關說的司法人員,誰還敢於出面揭發?
遏止不法監聽當然重要,遏止司法關說難道不重要?就只能二者選一,而不能在追究不法監聽之惡的同時,也追究關說司法之惡嗎?違法監聽甚是浮濫,有力人士關說司法會比違法監聽來的少嗎?可是,立法院可以理直氣壯地追究不法監聽之惡,誰又能追究立法院裡的關說司法之惡呢?橫行無忌而似已無人可以制衡的立法院,台灣該怎麼辦呢?
我們以為,釐清以上各項憲法問題,正是僅餘的撥亂反正途徑;最佳的方法,就是由檢察總長將這些憲法問題一齊提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好讓憲政的守護者、也是僅存的憲法良心,有個機會仔細地為國人一一解惑,為已經陷入黑暗胡同的憲政,提供指點迷津的明燈!黃世銘總長原是繫鈴人,願意從事解鈴的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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