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決議:起訴案開庭前 法官有權駁回起訴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昨天就檢察官為人詬病的濫權起訴作成決議,未來如果經過被告聲請,在檢察官起訴後、法官開庭前,可經由被告聲請由其他法官審查起訴是否適當,如被認為是濫行起訴,法官可駁回起訴案。
此改革議案是由司法院提出,分組委員並決議將起訴審查的程序獨立,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為主,審查標的則限於檢察官已提出的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被告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不必再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據,起訴案被駁回之後,檢察官只能在有新證據時才能再起訴。
分組會議同時決議,對於有重大程序或實體違失的起訴案件,研議除追究檢察官責任外,也一併對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究責,相關考評結果會列為陞遷、調動的依據,另視情況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法務部日前召開「自我改革」記者會,部長邱太三偕同台灣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宣示為避免再議案一再發回擾民,研擬限制二審檢察官發回再議案「一次為限」,否則高檢署檢察官應自行偵查,並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昨天在會議中獲表決通過。
分組會議還決議要引進類似日本「檢察審查會」的外部監督機制,對於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或簽結處分者,可交由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審查會由一般民眾、學者、退休法官與檢察官組成,可建議檢察官再次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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