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女性「婚後有義務換夫姓」不違憲
2015-12-16 14:36 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日本民法不承認男女婚後保有各自姓氏,夫妻有義務同姓的規定,今天最高法院判決該規定沒有違憲;在日本通常是女性換夫姓,少數的「入贅」男性會換成女方家姓氏。
5名原告認為,婚後有96%都是女性棄本姓、換夫姓,「間接歧視女性,該不平等法條有違憲之嫌。」向國家要求600萬日圓的損害賠償,一審及二審都被駁回,指「夫妻保有本來姓氏非憲法要保障的權利」,今天最高法院大法庭也做出未違憲的判決。
1996年法制審議會研究過夫婦可自由決定是否保有本來姓氏,但許多人反對認為,「家長與小孩的姓氏不同,對小孩不好。」最後沒有修法。
【中央社╱東京16日專電】
日本民法規定男女離婚後,禁止女方6個月內再婚,這規定已逾100年歷史,被民眾控告違憲。今天最高法院做出判斷,認為民法規定違憲。這是最高法院首度對此事做出判斷。
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規定,離婚後的男女,只有女方在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
住在日本岡山縣的1名女子認為「這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寺田逸郎今天做出判斷認為,民法禁止婦女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憲。但不同意國家需賠償。
法官認為,現代的科技有助於釐清孩子究竟是誰生的,規定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能結婚期限過長。
另外,有關「從夫姓」的問題,也就是依法女性嫁人之後,自己的姓改為丈夫的姓,這也是明治時代以來沿用的民法規定。住在東京等地的5名男女認為,這違反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平等,提出控訴,要求國家賠償。
今天寺田逸郎做出判斷,認為民法「從夫姓」,並沒違憲。這也是最高法院法官首度對此法做出判斷。
法官認為,從夫姓的情況在日本的社會已約定成俗,應受到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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