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三讀 宗教團體確定排除納管
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管理規範。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今協商時達成共識,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先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此次立法分為二大爭點,一是宗教團體是否應入法納管,二是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以捐助財團法人回歸政府管理的「買回條款」,未來包括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等過去政府捐助但出資低於五成的財團法人,將在政府補回基金差額後,回歸政府所有。
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共同提案排除宗教團體納管後,時代力量仍堅持應該納入,不過,其提案最後以5:75票遭封殺。
時力立委黃國昌抨擊,每個國民都享有宗教自由,但要求宗教團體與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管制這件事,到底與宗教自由何干?如果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是因民法規範密度太低,無法貫徹財團法人公益目的的實現,有何理由要獨厚宗教團體?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曾以蔣經國基金會為例,說明該基金會原先百分之百是政府捐助,但最後比率被民間稀釋,現在捐助比率雖僅剩近40%,但總金額仍高達14億元,政府卻無法監督基金會,這根本是「公產變私產」。
朝野黨團在協商後修正文字,明定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的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義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的情事,可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抨擊,財團法人經過幾十年的演變,經營權由公轉私,政府就算要以市價買回,也要看這些組織的意願,若財團法人不願被政府買回,政府卻執意要進入,「不是變成搶親嗎?」他更比喻,財團法人不願「嫁」、政府卻執意要「娶」,根本是「霸王條款」。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財團法人法」確定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民辦採低度管理,尊重其自治;政府捐助則採高密度管理。未來可望將6千多間財團法人法制健全化。
為要求財團法人的人事健全,三讀條文規範董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同等職務者,必須迴避利益衝突,利益關係人包括配偶或二親等內的親屬;違者除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解除其職務。
三讀條文明定,財團法人的資訊、財務報表須主動公開,包括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控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為防止假公益名義圖私利,三讀條文明定,財團法人對捐助的財產、孳息及其他所得,不可分配賸餘,違者最高處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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