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民法新增意定監護 政院拍板
減少爭產、照護衝突
法務部表示,德、美、英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均已建立意定監護制度,我國今年已邁入高齡社會,意定監護選擇適合的監護人,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由於監護人是本人自行選定,家屬間可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這項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指出,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單身族、年老喪偶或是子女長居海外者等情況,可預見未來年老時可能獨居、需要他人照料時,身邊可能沒有親人、或與家人少有互動,新制讓這些族群可在神智清楚時,預先選擇身邊信任的人,作為未來的監護人。
現行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主要是針對成年人有精神障礙、失智症或其他缺陷,無法自主表達意思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擔任其監護人。
同性伴侶也適用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新增意定監護制度首重當事人意願,讓民眾在意思表達能力健全時,可依自我意願指定自己信賴的人,作為自己失去表意能力時的監護人,不限於目前法定監護範圍人選;媒體詢問是否也包括同性伴侶時,陳明堂表示,只要當事人與將來受委任者間有信任感,沒有其他限制。
鍾瑞蘭說,目前國內六十五歲以上,每十二人就有一人失智,隨著高齡人口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修法草案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以書面通知法院;法院宣告監護時,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但如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情事,如犯罪、詐騙等行為,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限制。
草案還規定,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在法院宣告監護之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聲請法院辭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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