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層執政黨籍的政治人物收受賄賂,對於執政黨清廉執政的號召打擊甚大,毋庸贅言;法院的判決不合人心,也已普受批評,但是因此即要指責司法是基於藍綠顏色決定審判態度,未免過於簡化失衡。為此有所指責的政治人物,恐怕是將自己凡事皆從非藍即綠、一切都是阿藍或阿綠的陰謀出發思考的模式,加諸欲指責的對象之故。但是凡事扯入政黨政治,對於瞭解問題的癥結,從而解決問題,只會形成不必要的障礙,把社會帶入不能正常解決問題,徒然陷入政治泥淖日深、難以自拔的困境而已。
按本案法院的判決,並非判決無罪,而是判決有罪,對使用於流氓及黑幫老大的恐嚇罪名制裁林益世,並不能使林益世或執政黨免除罵名,七年四個月徒刑,大概也已使得林益世的政治生命從此了結,難以翻身。雖然判決過輕,說理過於匠氣,也與社會的法意識差距過遠,但是無論如何都說不上是藍綠考慮作祟。本案屬於法務部體系的檢察部門起訴的條文極重,但完全獨立的法院判得過輕。認真說起來,本案原是執政黨嚴格肅貪的刑事政策在法院中,因為碰上了司法獨立的法官而受挫。將判決過輕歸咎於執政黨的影響,恐怕說不通。當年執政黨真能控制司法的時代,都是檢方怎麼起訴,法院就怎麼判,不去說檢方的起訴代表執政者的刑事政策,卻說法院判決是有利於執政黨的考量在內,那是信口開河。法院真要幫助執政者,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速判重判林益世,配合執政黨不分藍綠、強力肅貪的訴求,哪裡是如今日的判決,將檢方從重量刑的訴求打個大折扣而授人以柄呢?
其實本案合議庭裡的法官,識者莫不了解,言其政治傾向,要說是藍營支持者,恐怕有使人笑掉大牙者。但是法官的政治傾向不重要,判決書才是重要,藍營難道該指責故意輕判是綠色法官的陰謀嗎?那同樣將是一種絕不值得鼓勵的無稽之談!
其實林案判決過輕,是因為法官過於自信,也過於陷入概念法學的形式邏輯以致於忽視社會常態反應,毋寧較為可能接近司法實情。本案合議庭成員之中,不乏篤信而且踐行司法獨立信念的法官,要說是會受到政治勢力或自身政治意識左右而在法律見解上有所妥協,也是無的放矢的說法。
今日司法主要不能令社會信賴服氣之處,其實已經過了司法獨立受到懷疑的階段,而是判決見解沒有一致的標準,高度缺乏可預測性的緣故。檢察部門的肅貪政策,不但是極其嚴格,已在林益世案完全展現六親不認的態度,在其他的場合有時反而失之過於嚴酷。像是檢方辦理公立學校教授違法報公帳的案件,不肯區別報帳的款項使用於研究器材者應是報帳不實,將公款納入私人口袋者才是真正的貪汙,一概以從事政府採購的公務員視之,一概以貪汙罪追究其刑責,其實就是過於嚴酷。結果到了法院卻形成有的法官同意、有的法官不同意的現象,自然就會因為莫衷一是而影響法院信用。若與本案相較,竟然是將公款用於研究而未納入私人口袋的研究人員叫做貪汙,而強行索賄的林益世不算是貪汙,又怎麼會令人服氣呢?
檢方的肅貪雷厲風行,法院當然不必照單全收,合理的可以接受,不合理的則不予接受。但法院是一體的,審判獨立不是說判決可以各吹各調而不具備最起碼的司法可預測性。否則崇尚獨立的法官,往往就是破壞司法信用的淵藪,豈不令人扼腕?我們絕不是指望司法院動用行政力量統一司法見解,而是希望法官能有最起碼的社會常識,不能過於自我、主觀,以致出現如林益世案中不食煙火的司法姿態,陷入政治立場偏頗的指責,自貽伊戚。
我們相信檢方也不會對林益世案的地院判決感到服氣,盼望上級審法院能有機會重新釐清法理,還給社會一個有說服力的判決以及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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