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內政部昨(二)日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百分之五十,其他地區的獎勵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且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重建限縮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預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的容積種類繁多,雖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的規定,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所以擬具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修正草案規定,除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可移入容積以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在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一點五倍的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的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且在前述以外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一點二倍法定容積,昨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
同時,內政部表示,為配合訂定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亦修正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其中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重建,因非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因此,配合將現行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規定,限縮為百分之二十。此外,考量訂定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尚涉及各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需配合修正或訂定,為利政策執行一致性,預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此外,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的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同條第1項各款所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不過,如果已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同法第34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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