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避免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前,造成都市更新案推動的停滯,內政部昨(六)日表示,必須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前提下,依照合乎釋憲內容方向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完成公開展覽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在完成修法前,應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日前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為避免目前正進行中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受影響,內政部表示,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前,都市更新條例仍為有效的法律可繼續適用;然而因為考量可能引發都更案合法性的質疑與爭議,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更條例前的實務執行,必須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前提下,依照合乎釋憲內容方向調整,以避免產生更多的爭議。
同時,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在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公布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應由主管機關組成的更新審議會決定是否核准,並允許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如果尚未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者,宜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66條規定的聽證程序辦理公聽會;已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完成公開展覽者,則應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另外,地方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所有案件,內政部表示,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68及72條等規定送達更新單元內的相關權利人;至於送達的事業概要或相關計畫內容如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因為與計畫內容較無關,該部分資料應該隱藏,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立法目的。至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因屬立法權裁量,在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前,仍應依現行十分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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