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日前表示,為了讓民眾瞭解房屋安全資訊,目前正計畫研擬老舊房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藉此達到住宅法第1條所稱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目的,同時可以確保市民居住財產安全。
台北市副市長表示,目前思考推動的「房屋健康檢查制度」,其構想來自於像是汽車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做安全檢查,人也會做健康檢查,因此考慮讓房屋每隔一段年限就接受檢查,而且檢查可依照屋齡區分頻率、深度與層次的不同,對於越老舊的房屋檢查就要越仔細,藉此達到居住安全目的。參照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於規範範圍內合理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且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得依同條第2項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構造與設備。
副市長指出,台北市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房屋屋齡都在三十年以上,但房屋不易由外觀察覺其內在的性能品質,必須經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客觀評估,因此計畫研擬一定屋齡以上的老舊房屋,依屋齡區分頻率、深度與層次的不同,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定期委託專業技術人員,針對屋況、構造設備等項目進行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區分等級。如此一來民眾能清楚瞭解屋況,在面對房屋補強或都更等問題時,自然能做出更準確的判斷。初期將以鼓勵和試辦方式進行,未來盼能立法以租稅抵扣建立誘因。至於執行細節部分,近期會招開相關部會團體研議討論,如經確立可行性,將進行後續相關配套制度建立事宜。
此外參照住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辦理補貼住宅的修繕費用。且依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並將其納入住宅計畫。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疑慮、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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