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區慘變凶宅?專家這樣分析
本月18日晚間,桃園中壢發生駭人的兒子砍斷母親頭的人倫悲劇。更驚悚的是,男子還將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丟到社區中庭,嚇壞的社區鄰居則在臉書po文「我今晚睡不著了,因在家樓下中庭…今天會做惡夢吧!」。更有人擔心,整個社區是否因此通通變「凶宅」?
凶宅衍生的訴訟官司層出不窮,但是「凶宅」並非法律名詞,也沒有法律上的定義。目前各方對於凶宅的定義與解釋,多以內政部2008年7月的一份函釋為依據。
該函釋指出,所謂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隨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跳樓輕生,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
據此,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徐佳馨指出,必需要符合「專有部分」、「持有期間」與「非自然身故」這3要素,才會被視為凶宅。以此案為例,只有發生兇殺案的該戶屬於凶宅,中庭以及社區其他房屋並非「專有部分」,並不會被認定是凶宅,也不影響房價。
不過,據聯合報報導,徐佳馨也指出,由於國人對於這類事件較為忌諱,房仲業者只要知曉曾發生事故,多半會告知買方,價格部份也看買方意願。至於該戶凶宅,依照坊間慣例,大概會是市價的5到8折。
儘管有內政部函示,但凶宅訴訟還是屢見不鮮。高雄曾有買賣訴訟指對方「仰藥自盡」,法官認為是服藥過量意外死亡,不能以凶宅請求退款。類似因病猝死、瓦斯中毒或服藥過量致死,這種原因的非自然身故,都未必會被法院認定。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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