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毀滅SOP:從北投暫定古蹟汾陽居被「誤拆」說起
最近媒體有則關於台北市北投的暫定古蹟洲美街汾陽居古厝遭「誤拆」的報導,引起輿論一陣騷動。
該「誤拆」事件在經媒體披露後,文化部於第一時間(16日)便緊急發布新聞稿指出:「毀損暫定古蹟違文資法涉刑責,將請北市府依法處理」。弔詭的是,台北市政府是當然主管機關,遲遲至今,依舊對此未有積極行動,連發新聞稿、裝裝樣子表示震怒或提告都沒,連要幫柯市長補文資破網的小野也沒任何表示,讓人懷疑內情似乎不單純?是台北市文化局太懶?還是內神通外鬼,造成天賜良機「誤拆」?就讓讀者自行判斷吧。
很多人以為「誤拆」是文資毀滅新手法,這在其它民主國家幾乎不曾聽聞,但這招偏偏近年盛行於中國跟台灣,大概是無良財團跟建商喜歡兩岸一家親,互相學習、跨海交流,創造這個文資毀滅SOP,或都更「誤拆」SOP。
所謂的SOP指的是「標準作業流程」,而文資守護圈為何把有計畫地破壞文資行為命名為「文資毀滅SOP」,最早可能起源於不滿柯文哲的文資政策。當時好勁稻工作室就曾對台北市政府的文資政策提出批判,發表〈你不可不知的柯P新版文資SOP!〉,批評時任文化局長倪重華的SOP將毀滅文化資產,更限縮了公民權。而後,在各地文化資產陸續慘遭毒手後,文資團體遂將各種破壞文資的手法整理歸類,而這驚心動魄的毀滅SOP於是形成,且在文資圈中口耳相傳。
黑心財團為何會知道、甚至發明這套SOP呢?推測是「有錢能使鬼推磨」,聘請有專業沒良心、容易被利誘、甚至是熟悉公部門作業流程的人,來擔任技術指導、法律顧問。
而某些愛死財團的各縣市府,經常也創造機會,讓這些開發派業者有機會使用毀滅文資SOP,例如整個台北市洲美聚落,未來將剷平,變成重劃後的士北科技園區。
照理說開發前應該要有基礎調查,奇怪的是,筆者只有查詢到「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計畫書圖,且內容頗多遺漏,整個士北科技園區只有一棟1915年興建的北投賴氏祖厝,被依照《文資法》登錄成歷史建築,原地規畫在公園保留(郝龍斌市長時期)。試問,這樣的調查結果對一個清代就已經拓墾的老聚落來說合理嗎?此外,區段徵收後,現有建物已移交為市府產權了,又為何沒有依照新版《文資法》來進行個案評估呢?
筆者本來不願把這些現象公諸於世,因為黑心財團知道越多,文資就更難守護,可是文資被毀事件越來越多,幾經媒體報導後,毀滅文資SOP已有幾招越來越清楚,想要隱瞞都難。況且筆者所談的是皆屬入門淺顯,建商財團幾乎都知道。我就隱瞞一些多數建商不知道的手法,說一些已經發生過的案例吧。
自燃:毀滅文資SOP手法一
文資毀滅模式過去最常見的是莫過於「自燃」了,連鼎鼎有名的維基百科都可以查到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用所謂「自燃」,自自燃燃把文資做掉,而且破案率極低。此外,有的「自燃」還非常奇特,明明是斷電老屋,還可以在下著雨的天氣,一天燒8次,真是台灣「自燃」奇景。
鄭麗君部長上任後對此問題採積極手段,所以現在用「自燃」去做掉文資已經老套了。根據筆者觀察,今年文資最嚴重的自燃是東港共和新村暗夜大火、苗栗苑裡菜市場,這兩案很嚴重,受損面積也很大,另外台北華山頂樓鍋爐室也燒了15分鐘(文化局表示此棟非古蹟)。但或許還值得慶幸的是,全國文資被「自燃」的總件數比起往年是下降的,這是否表示毀滅文資的事件減少了?當然不是,無良貪商會為如何撈錢找出路,就跟蟑螂在演化過程中會出現抗藥性,不怕殺蟲劑一樣很難打死。
延誤就醫:毀滅文資SOP手法二
公民為何要提報文化資產,絕對不是因為「吃飽太閒」,有價值的老建築若維護良好,屋主寧可不要95%政府修繕補助,不用談什麼容積移轉,也可以自行管理,這類老屋有沒有文資身分哪有什麼差別?例如淡水美麗的馬偕故居、淡水牧師樓、淡水姑娘樓、鹿港辜家洋樓……都是定期開放,跟民眾分享,這些建物的持有人都沒有申請法定文資身分,也不用擔心惡意破壞。這些有價值的文化財又何必一定要用《文資法》去保護呢?
可是有些有文化價值的老建築,他們被開發商覬覦,在開發利誘之下,若不用《文資法》及提供補償措施是很容易消失的,因此公民若要保護這些文資,就必須採用提報策略,經由現勘、決定是否列冊,之後正式文資審議、審議通過縣市首長公告才完成。關關高門檻,關關都要通過,才能成為法定文化資產。
至於過不了關的,如麻豆老鎮長張拔故居,便在通知現勘後就被屋主火速拆除,委員都還沒現勘就達成毀滅文資SOP程序。到了「列冊追蹤」階段,也沒有受《文資法》保障,「列冊追蹤」又因為不公開,所以更無法喚起公民共同守護;即使2016年《文資法》修法後,規定公有建築「列冊追蹤」者必須依法公開,但是各地方的文化局若要跟中央對抗,中央並無罰則,無法懲處。
以台北市為例,口號喊公開透明,也沒看到有依法將北市公有建築「列冊追蹤」公開,例如之前的公有建築北門彰銀列冊十多年,市府依舊假裝或真的不知,從來沒有想說進入審議,「列冊追蹤」被拆的,說來實在不少。
「列冊」的文資通常是文資委員認定有價值,但是何時排入正式文資大會審議,職權還是在文化局,要不要發包研究案也是文化局該做,但若文化局態度消極,每次都以資料不足為由「持續列冊」,那「列冊」文資其實很容易不知下落,最後消失無蹤。
誤拆:毀滅文資SOP手法三
2016年7月27日新版《文資法》通過後,增加了逾50年公有建築的必須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歸納在《文資法》15條當中,該法指出: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而《文資法施行細則》對於如何進行文化資產評估有仔細的說明,在施行細則第17條。1
可是辭藻華麗的《文資法》仍有漏洞,很多逾50年公有建築,沒有經過評估就拆掉,例如金門三獅山砲堡、金門雙乳山坑道、高雄旗山日式宿舍、高雄二戰遺留機堡……等,明明《文資法》有規範要評估,為何這些會被拆除了?主要也是即使沒有依法評估,《文資法》沒有罰則,文化部也無法可罰,所以地方文化局當然不理不睬,推說「誤拆」了。
行政怠惰延誤審議還有一個有名的案子,那就是「礁溪天主堂」,本來文資會已經通過登錄「歷史建築」身分,偏偏宜蘭縣政府以行政瑕疵為由,代理縣長陳金德拒絕公告文資身分,結果「礁溪天主堂」因為審議期間超過半年,文化局沒有將其暫訂古蹟身分延長,就在暫訂古蹟失去效力後馬上被「天賜良機」,用文資毀滅SOP給拆了。不僅得以迴避《文資法》最高2000萬元的罰則,頂多罰3000元新台幣,問題是還找不到破壞者,連要罰誰還不知道呢!這樣說來,北投洲美郭家汾陽居真的還是「誤拆」嗎?
位於北市北投洲美社區的汾陽居,因為在地公民團體提報,「過關斬將」好不容易進入正式文資大會審議程序,依法為所謂的「暫定古蹟」,結果竟然被台北市政府委外施工的廠商拆了,而官方的說法則是「誤拆」。
這件事有幾個令人疑竇的地方。首先,無論是都市更新或是文資審議案,台北市都不是第一次發生「誤拆」,也就是台北市政府應該是經驗老到,可以預防這類事件,可是竟然就這樣給「誤拆」了。這樣的「疏失」產生令人心生懷疑的空間,也難怪公民對公部門總是不信任。
又例如之前嘉禾新村發生文資被「誤拆」或偷拆的事件,都更案也發生過北市長安西路「誤拆」,對這些開發商而言,「誤拆」又不是殺人放火,刑責不高,不會判死刑,反正大老闆們絕對不會被抓去關,怕什麼?
政大過去也發生過無照違法拆除指南山莊,將疑似有蔣介石辦公室拆除。文化局當時表示當建物拆除後才獲知可能有蔣介石辦公室的新資訊,市府採取開放心胸,不會追究政大「誤拆」,試問有這樣的文化局做指導,開發導向的財團能不「誤拆」嗎?
事實上,洲美汾陽居本來在文資會是有機會取得正式文資身分,奇特的是官方委員鍾永豐、藍世聰在審議投票關鍵時刻竟然都「因故離席」,使用拖延至下次的戰術,結果造成文資審議因人數不足流會。這不免讓人懷疑不單純?是官方不想給此案通過嗎?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換句話說,市府若有誠意在當日開完會馬上表決,只要一通電話請機關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即可,因為他們都在同大樓上班,搭個電梯只要幾分鐘,怎麼不指派人員列席?怎麼那麼剛好會流會?怎麼會造成後來遺憾事件?因此是真的「誤拆」還是假的「誤拆」?就交給讀者判斷吧。
更奇特是洲美「誤拆」現場,老屋「暫定古蹟」告示,不是由主管機關文化局發出,上面也無關防跟機關首長姓名印章,台北市文化局是不是應該出來說清楚?為何主管文化資產的機關沒發出公告,而是由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貼告示呢?
另外,台北市政府縱容包商粗魯的做法,也把文化部紀載的重要匠師郭亙富倉庫夷為平地,郭亙富家族是台灣已經傳承四代的匠師,也是目前文化部堆花技術唯一一位保存者,被拆毀的倉庫沒有暫定古蹟身分,但收藏著台灣古蹟重要模具,古厝不保,連同古蹟無形製作的技術也不保。
兩個郭家,「汾陽居」、「汾陽堂」命運大不同
北市洲美「汾陽居」命運乖舛,可是新竹竹北也有一個以「汾陽」命名的古厝叫「汾陽堂」,這兩個「汾陽」都是郭氏,由唐山遷徙自台灣,他們共同的命運是都遭遇了都市更新,區段徵收,可是新竹竹北汾陽堂在原址用竹北都市計畫案方式規畫成公園保留,而同樣名為「汾陽」,台北洲美「汾陽居」不僅原址保留困難,連想要異地保存也遭「誤拆」。
筆者不禁想問,誤拆、誤拆,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目前監察院已申請調查此案,台北市文化局也應展現積極態度來面對。更重要的是,文化部趕快找出解決文資老是被毀滅的辦法吧!
- 第十七條指出:本法第十五條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處分前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
二、主管機關於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綜合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
三、主管機關應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作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並據該報告之建議,以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