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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修法 與危老條例 共同改變都市景觀

《都更條例》三讀通過 政府可代拆釘子戶

2018-12-28 17:13聯合報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同時明定未來對於都更不同意戶「釘子戶」的「3加1」程序處理機制,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最後經過協商平台協調拆除日期、安置計畫等,程序完備後政府才可代為拆除
都更條文明定「文林苑條款」,對於不同意都更的釘子戶有3加1的預防爭議處理機制;第一是將都市更新和都市計畫連結,都更計畫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第二,都更計畫送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三,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或不是百分之百同意就應舉行聽證程序。
條文明定,若前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地方政府可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決定拆除日期、方式和安置計畫等,程序完備後地方政府才能拆除,加強政府代拆的正當性。
條文明定,若因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政府得將位於鐵路、捷運站一定範圍內,或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發展地區,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都更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三讀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為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業概要的門檻,則由現行法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10以上,提高為1/2以上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但若獲9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但若全體所有權人都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15日。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爭議都更!政府出面 可代拆釘子戶

北市長安西路爭議都更案。
北市汀州路老舊社區爭議戶。(本報資料照片)
都更條例修正重點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從10分之1大幅提高到2分之1以上;對於釘子戶問題,條文也明定「3加1」防爭議處理程序,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經實施者、地方政府協調不成後,才可由政府代拆。
《都更條例》20年最大修正
這是《都更條例》1998年公布施行20年來首次全文修正,將原62條條文增訂為86條,新法納入個案實務執行遭遇困難與因應老舊公寓更新需求,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
為強化都更動能,三讀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並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將其門檻由現行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0分之1以上,提高為2分之1以上;但若獲9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針對釘子戶設有3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一,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都更計畫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審理,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方式審議。
第三,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不是100%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若前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實施者可請求地方政府代為拆除,但須先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計畫等事項。
三道程序把關後才能強制拆
獎助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同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對於立院完成修法,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大嘆「好不容易」、「真的很感動」。他說,現在「路打通了」,希望明年都更加危老重建通過案件數可上看400案,未來2、3年每年可增加營造產值上看千億。另外,花敬群也說,「文林苑」案應不會再發生。
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達12年
至於容積獎勵規定,花敬群說,有50%需要中央及地方核定,其中中央要核定的是30%,這部分原則上是比照危老重建的容獎機制,例如智慧建築多少、綠建築多少;而地方要核定的則是20%,內政部希望額度方面不需要審查協商確定,希望都很明確。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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